為深入推進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集中開展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嚴防嚴管嚴控校園食堂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全力保障師生飲食安全。現公布一批校園食品類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案例一
銀川科技職業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案
2024年3月20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科技職業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后廚地面、墻面破損、后廚專用更衣間設置不規范、后廚食品葷素混放等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問題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對學校食堂后廚地面、墻面破損等問題未整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校園的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來,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通過下發通知、開展培訓等方式多次要求當事人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但當事人在自查過程中未發現地磚、墻面破損等問題,在執法部門第一次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仍未進行整改。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學校起到有力震懾,壓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師生食品安全。
案例二
寧夏云天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靈武市第一中學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9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靈武市第一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寧夏云天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滅蠅燈未清理且數量不足、食品留樣柜無專人管理且留樣品種不全等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整改時限屆滿后,執法人員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與“日管控”記錄不一致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5月11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為校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沒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仍未進行全面整改,風險隱患依然存在,其行為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標準。校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排查防范各類食品安全隱患風險,為在校師生提供健康安全的餐飲服務。
案例三
靈武晨藝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28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靈武市晨藝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無滅蠅、滅鼠等消殺記錄、粘鼠板數量較少且設置不合理、無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清單等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整改時限屆滿后,執法人員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粘鼠板數量較少且日管控記錄不真實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5月11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托幼機構未根據實際情況填寫食堂消殺記錄,未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仍未進行全面整改,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標準。本案警示廣大托幼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個環節,切實保障學生用餐安全。
案例四
銀川尚藝藝術職業高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7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尚藝藝術職業高中(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滅蠅燈損壞、排風扇未加裝紗網等情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有害生物防治是餐飲操作過程中極為重要一環,能夠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本案當事人為職業高中,就餐人數較多,應重視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蚊蟲鼠患等有害生物,防止發生交叉污染,切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五
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未按規定落實“兩個責任”案
2024年3月19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月調度”會議組織實施不規范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是企業落實自身主體責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發現并有效解決風險隱患的重要措施。本案當事人月調度會議程序錯誤、組織實施不規范,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管理職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本案警示了校園要加強自身主體責任意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絡。
案例六
寧夏軌道交通高級技工學校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未按規范操作案
2024年3月20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軌道交通高級技工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留樣不規范、部分冷凍(藏)柜溫度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填寫不規范等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未按規范操作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本案緊盯校園食品安全易存在的食品留樣及食品添加劑制度落實不到位、冷凍(藏)溫度不符合要求等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校園應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范,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日期:2024-06-13
案例一
銀川科技職業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案
2024年3月20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科技職業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后廚地面、墻面破損、后廚專用更衣間設置不規范、后廚食品葷素混放等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問題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對學校食堂后廚地面、墻面破損等問題未整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校園的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來,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通過下發通知、開展培訓等方式多次要求當事人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但當事人在自查過程中未發現地磚、墻面破損等問題,在執法部門第一次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仍未進行整改。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慶區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學校起到有力震懾,壓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師生食品安全。
案例二
寧夏云天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靈武市第一中學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9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靈武市第一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寧夏云天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滅蠅燈未清理且數量不足、食品留樣柜無專人管理且留樣品種不全等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整改時限屆滿后,執法人員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與“日管控”記錄不一致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5月11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為校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沒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仍未進行全面整改,風險隱患依然存在,其行為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標準。校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排查防范各類食品安全隱患風險,為在校師生提供健康安全的餐飲服務。
案例三
靈武晨藝幼兒園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28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靈武市晨藝幼兒園食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無滅蠅、滅鼠等消殺記錄、粘鼠板數量較少且設置不合理、無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清單等問題,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整改時限屆滿后,執法人員復查發現當事人仍存在粘鼠板數量較少且日管控記錄不真實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5月11日,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托幼機構未根據實際情況填寫食堂消殺記錄,未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仍未進行全面整改,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標準。本案警示廣大托幼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強化自身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個環節,切實保障學生用餐安全。
案例四
銀川尚藝藝術職業高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3月7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銀川尚藝藝術職業高中(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滅蠅燈損壞、排風扇未加裝紗網等情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有害生物防治是餐飲操作過程中極為重要一環,能夠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風險。本案當事人為職業高中,就餐人數較多,應重視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蚊蟲鼠患等有害生物,防止發生交叉污染,切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案例五
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未按規定落實“兩個責任”案
2024年3月19日,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月調度”會議組織實施不規范等問題。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是企業落實自身主體責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發現并有效解決風險隱患的重要措施。本案當事人月調度會議程序錯誤、組織實施不規范,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管理職責、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本案警示了校園要加強自身主體責任意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強化食堂從業人員管理,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絡。
案例六
寧夏軌道交通高級技工學校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未按規范操作案
2024年3月20日,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軌道交通高級技工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留樣不規范、部分冷凍(藏)柜溫度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填寫不規范等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未按規范操作的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本案緊盯校園食品安全易存在的食品留樣及食品添加劑制度落實不到位、冷凍(藏)溫度不符合要求等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校園應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范,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