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湖北省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涵蓋了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技術秘密等多個領域,全面展示了湖北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新作為、新成效。這些典型案例的發布,有助于提高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促進知識產權轉化應用,為湖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制度上規定的“翻譯”,是指被訴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或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語言文字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在判斷相關語言是否具有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
案情摘要
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之一。該公司享有第136402號“MICHELIN”商標、第519749號“米其林”商標,以上兩個商標先后多次被中國商標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4月,第一家米芝蓮門店在上海市開設,經營奶茶等。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2013年至2014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曾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多件有關“米芝蓮”商標的注冊申請,最后均被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宣傳:“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里‘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2016年12月,年營業額可達3億元,2017年1月,開設總店數達到400家門市,2018年1月,開設總店數達到500家門店”。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權諾某公司,諾某公司又轉授權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經營者)在湖北省武漢市開設米芝蓮品牌門店。
某某林公司為此訴請判令:上海米某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米芝蓮”作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并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以及賠禮道歉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鋪、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米芝蓮”標識,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將“米芝蓮”作為其企業字號,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00萬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駁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某某林公司違反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粵語翻譯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商標的外文翻譯,不僅僅是語言翻譯,更是一種文化翻譯,并非簡單的語言置換,而要從跨文化角度將不同種語言、文化相融合。因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判斷英文與粵語之間的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因此馳名商標制度上規定的翻譯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其一,該翻譯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翻譯指代該外文商標;其三,該翻譯已經與外文商標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粵語等方言作為一種傳承新管道,對方言的保護、傳承起到了積極的推廣作用。本案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商業標識,是使用方言演變而來,并作為商業標識經過長期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即使不予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本身亦應依法保護。關于賠償數額問題,上海米某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單店加盟費即達6萬元,該費用尚不包括上海米某某公司額外收取的管理費等費用。據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2018年3月披露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有關米芝蓮店鋪即達500家。可知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成立截至2018年1月,僅5年時間擴張范圍廣泛,獲利巨大,500家店鋪僅僅加盟費就高達3000萬元,一審判決按照單店加盟費6萬元為標準計算其侵權獲利并按當事人訴訟請求全額支持1000萬元賠償合理合法。此外,上海米某某公司在明知案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情形下,惡意攀附,大規模使用“米芝蓮”標識并快速擴張,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等立法宗旨,理應考慮懲罰性因素加重賠償。但鑒于某某林公司本案訴請僅為1000萬元,二審不再加判。一審判決后,上海米某某公司在無新的事實與理由的情形下仍堅持上訴,給某某林公司增加了開庭、舉證等必要的維權費用,因某某林公司二審中對此并未提出主張,二審不再另行判賠。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名跨國企業某某林公司馳名商標“MICHELIN”的粵語翻譯“米芝蓮”被上海米某某公司惡意使用引起的糾紛,是涉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及地方方言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參考性案例。本案判決對如何理解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中的“翻譯”,尤其是外文馳名商標存在多種中文翻譯時,如何界定其中文譯名的保護范圍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法律效果上,判決摒除了外文商標僅能對應一個中文譯名的錯誤認知,對馳名商標進行了與其知名度相適應的司法保護。社會效果上,不僅保護了粵語方言,體現了對中華傳統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護,還體現了中國法院在涉外認馳案件以及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良好價值導向,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高水平開放、維護國際公信力的大國擔當精神。
(報送單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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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
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制度上規定的“翻譯”,是指被訴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或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語言文字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在判斷相關語言是否具有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
案情摘要
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之一。該公司享有第136402號“MICHELIN”商標、第519749號“米其林”商標,以上兩個商標先后多次被中國商標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4月,第一家米芝蓮門店在上海市開設,經營奶茶等。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2013年至2014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曾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多件有關“米芝蓮”商標的注冊申請,最后均被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宣傳:“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里‘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2016年12月,年營業額可達3億元,2017年1月,開設總店數達到400家門市,2018年1月,開設總店數達到500家門店”。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權諾某公司,諾某公司又轉授權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經營者)在湖北省武漢市開設米芝蓮品牌門店。
某某林公司為此訴請判令:上海米某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米芝蓮”作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并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以及賠禮道歉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鋪、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米芝蓮”標識,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將“米芝蓮”作為其企業字號,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00萬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駁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某某林公司違反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粵語翻譯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商標的外文翻譯,不僅僅是語言翻譯,更是一種文化翻譯,并非簡單的語言置換,而要從跨文化角度將不同種語言、文化相融合。因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判斷英文與粵語之間的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因此馳名商標制度上規定的翻譯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其一,該翻譯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翻譯指代該外文商標;其三,該翻譯已經與外文商標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粵語等方言作為一種傳承新管道,對方言的保護、傳承起到了積極的推廣作用。本案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商業標識,是使用方言演變而來,并作為商業標識經過長期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即使不予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本身亦應依法保護。關于賠償數額問題,上海米某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單店加盟費即達6萬元,該費用尚不包括上海米某某公司額外收取的管理費等費用。據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2018年3月披露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有關米芝蓮店鋪即達500家。可知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成立截至2018年1月,僅5年時間擴張范圍廣泛,獲利巨大,500家店鋪僅僅加盟費就高達3000萬元,一審判決按照單店加盟費6萬元為標準計算其侵權獲利并按當事人訴訟請求全額支持1000萬元賠償合理合法。此外,上海米某某公司在明知案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情形下,惡意攀附,大規模使用“米芝蓮”標識并快速擴張,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等立法宗旨,理應考慮懲罰性因素加重賠償。但鑒于某某林公司本案訴請僅為1000萬元,二審不再加判。一審判決后,上海米某某公司在無新的事實與理由的情形下仍堅持上訴,給某某林公司增加了開庭、舉證等必要的維權費用,因某某林公司二審中對此并未提出主張,二審不再另行判賠。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名跨國企業某某林公司馳名商標“MICHELIN”的粵語翻譯“米芝蓮”被上海米某某公司惡意使用引起的糾紛,是涉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及地方方言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參考性案例。本案判決對如何理解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中的“翻譯”,尤其是外文馳名商標存在多種中文翻譯時,如何界定其中文譯名的保護范圍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法律效果上,判決摒除了外文商標僅能對應一個中文譯名的錯誤認知,對馳名商標進行了與其知名度相適應的司法保護。社會效果上,不僅保護了粵語方言,體現了對中華傳統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護,還體現了中國法院在涉外認馳案件以及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良好價值導向,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高水平開放、維護國際公信力的大國擔當精神。
(報送單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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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