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企管稽查】“以案說法”|酒雖好,切勿違規銷售使用

   2024-04-23 重慶海關發布微信號762
核心提示:日前,重慶海關所屬兩江海關對轄區某貿易公司開展調查,通過查看企業進口酒類商品出入庫記錄、物流單據、銷售記錄、報關單資料、合同、發票等,發現該企業進口法檢商品在未經海關目的地檢驗情況下,擅自銷售使用。……(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案件概況
 
  日前,重慶海關所屬兩江海關對轄區某貿易公司開展調查,通過查看企業進口酒類商品出入庫記錄、物流單據、銷售記錄、報關單資料、合同、發票等,發現該企業進口法檢商品在未經海關目的地檢驗情況下,擅自銷售使用。


  案件處理
 
  該企業進口法檢商品未經海關目的地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第四十二條 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提醒
 
  1.進出口企業要嚴格遵守海關各項監管規定,加強對法檢商品進口相關政策的學習了解,也可主動向屬地海關工作人員咨詢,或撥打12360海關熱線進行咨詢。
 
  2.企業要及時加強自查自糾,如發現案例中“未經海關檢驗擅自銷售使用”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時根據《關于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主動披露相關規定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注冊地海關報告,以便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依法獲得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機會。
 
  3.企業要舉一反三,認真總結,盡量避免因對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導致發生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情事。
 
  素材來源:重慶海關稽查處 兩江海關



日期:2024-04-23
 
地區: 重慶
行業: 酒業 進出口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