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柳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桂在真打”行動,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執法,集中力量,重拳出擊,嚴厲查辦一批民生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件,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柳州市城中區星園兒童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26日,城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貝親株式會社舉報柳州市城中區星園兒童用品店銷售有“貝親”等標識的奶瓶,涉嫌侵犯了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權利。
經查,當事人銷售有“貝親”等標識的奶瓶,經廣州探索者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鑒定證明》結論為:假冒偽劣產品。且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城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近年來,社會對嬰幼兒產品質量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貝親”作為嬰幼兒用品領域的知名品牌,在社會中廣受用戶認可。本案中,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作為市場經營主體銷售侵權產品且在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類似案件的查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嬰幼兒用品的不法行為,既凈化了市場交易環境,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也為嬰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的監管保障基礎。
頓興芳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3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頓興芳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經營的“茅臺窖(醬香型)”白酒產品標簽上標注的生產廠家和廠址與掃碼該商品條碼顯示的生產廠家和廠址不符,該產品標簽涉嫌含有虛假內容。
經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其他合格證明的情況下,購進上述36瓶產品標簽上標有“品名:茅臺窖(醬香型),生產廠家:貴州茅臺窖酒廠,廠址:貴州省茅臺鎮,商品條碼:6956520000065”等信息的白酒產品并對外銷售。經與掃碼該商品條碼顯示的生產廠家東寧華豐林產品有限公司(現為東寧華豐倉儲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未注冊過商品條形碼“6956520000065”,未生產和授權委托“貴州茅臺窖酒廠”生產銷售上述涉案產品,且“貴州茅臺窖酒廠”未有注冊信息。該產品標簽信息均為虛假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白酒產品標注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淡薄,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證明產品來源合法,造成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白酒的行為事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教育和懲戒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把進貨查驗關,杜絕假冒劣質白酒流入市場,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4-04-18
柳州市城中區星園兒童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26日,城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貝親株式會社舉報柳州市城中區星園兒童用品店銷售有“貝親”等標識的奶瓶,涉嫌侵犯了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權利。
經查,當事人銷售有“貝親”等標識的奶瓶,經廣州探索者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鑒定證明》結論為:假冒偽劣產品。且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城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近年來,社會對嬰幼兒產品質量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貝親”作為嬰幼兒用品領域的知名品牌,在社會中廣受用戶認可。本案中,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作為市場經營主體銷售侵權產品且在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類似案件的查辦,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嬰幼兒用品的不法行為,既凈化了市場交易環境,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也為嬰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的監管保障基礎。
頓興芳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3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頓興芳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經營的“茅臺窖(醬香型)”白酒產品標簽上標注的生產廠家和廠址與掃碼該商品條碼顯示的生產廠家和廠址不符,該產品標簽涉嫌含有虛假內容。
經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其他合格證明的情況下,購進上述36瓶產品標簽上標有“品名:茅臺窖(醬香型),生產廠家:貴州茅臺窖酒廠,廠址:貴州省茅臺鎮,商品條碼:6956520000065”等信息的白酒產品并對外銷售。經與掃碼該商品條碼顯示的生產廠家東寧華豐林產品有限公司(現為東寧華豐倉儲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未注冊過商品條形碼“6956520000065”,未生產和授權委托“貴州茅臺窖酒廠”生產銷售上述涉案產品,且“貴州茅臺窖酒廠”未有注冊信息。該產品標簽信息均為虛假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白酒產品標注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事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淡薄,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證明產品來源合法,造成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白酒的行為事實,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教育和懲戒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把進貨查驗關,杜絕假冒劣質白酒流入市場,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