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某于2023年1月通過微信向王某推薦一款減肥產品,包裝圖片顯示產品名“純植物纖維復合糖果水蜜桃加強版”(以下簡稱糖果),并告知價格與減肥效果。
王某聽信并先行購買135元糖果嘗試,收貨后按照張某某要求服用,但不久即出現口渴、心跳加快、食欲減退、惡心等癥狀。經咨詢,張某某告知其調整用量及化解惡心的方法。
2023年2月,王某微信告知減肥有效果想要回購,后在張某某建議下復購六盒,并轉賬支付2400元。王某經自行檢測發現案涉糖果含國家命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退還購物款2523元并賠償2523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糖果宣揚功效為減肥,屬于有特殊用途的保健食品,其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監管。張某某出售的糖果系盜用廣東某公司廠名、廠址生產的假冒產品,其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時未盡到審查義務便在微信上推銷該減肥糖果對外銷售,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張某某辯稱王某以牟利為目的大量購買案涉糖果,但其并無證據證實王某多次通過打假為自身牟利,且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的,并非生產者、銷售者抗辯理由。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某退還王某貨款2500元、運費41元,并十倍賠償王某25000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康減肥食品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
有些不良商家、銷售者利用微信銷售產品,該種銷售模式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成本低、時效快、宣傳面廣,而銷售的產品缺少平臺監管,產品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投訴無門。
本案張某某作為剛畢業的大學生未核實該保健類食品的生產、銷售渠道,從“微商”處購買該產品,又將產品宣傳至朋友圈,出售給王某,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本案對王某要求張某某十倍賠償購物款的訴請予以支持,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提醒銷售者應該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及生產廠商,進一步規范網絡平臺交易行為。
日期:2024-03-16
張某某于2023年1月通過微信向王某推薦一款減肥產品,包裝圖片顯示產品名“純植物纖維復合糖果水蜜桃加強版”(以下簡稱糖果),并告知價格與減肥效果。
王某聽信并先行購買135元糖果嘗試,收貨后按照張某某要求服用,但不久即出現口渴、心跳加快、食欲減退、惡心等癥狀。經咨詢,張某某告知其調整用量及化解惡心的方法。
2023年2月,王某微信告知減肥有效果想要回購,后在張某某建議下復購六盒,并轉賬支付2400元。王某經自行檢測發現案涉糖果含國家命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退還購物款2523元并賠償2523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糖果宣揚功效為減肥,屬于有特殊用途的保健食品,其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監管。張某某出售的糖果系盜用廣東某公司廠名、廠址生產的假冒產品,其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時未盡到審查義務便在微信上推銷該減肥糖果對外銷售,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張某某辯稱王某以牟利為目的大量購買案涉糖果,但其并無證據證實王某多次通過打假為自身牟利,且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的,并非生產者、銷售者抗辯理由。綜上,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某退還王某貨款2500元、運費41元,并十倍賠償王某25000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康減肥食品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
有些不良商家、銷售者利用微信銷售產品,該種銷售模式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成本低、時效快、宣傳面廣,而銷售的產品缺少平臺監管,產品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投訴無門。
本案張某某作為剛畢業的大學生未核實該保健類食品的生產、銷售渠道,從“微商”處購買該產品,又將產品宣傳至朋友圈,出售給王某,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本案對王某要求張某某十倍賠償購物款的訴請予以支持,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提醒銷售者應該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及生產廠商,進一步規范網絡平臺交易行為。
日期:202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