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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豆委致函高院:關于請求解決“豆芽案件”的建議函

   2014-10-27 中國豆制品網261
核心提示:中豆委致函高院:關于請求解決豆芽案件的建議函關于豆芽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問題的說明 目前由于豆芽培育制發過程的屬性不明確,
    中豆委致函高院:關于請求解決“豆芽案件”的建議函


   
    關于“豆芽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問題的說明


    目前由于豆芽培育制發過程的屬性不明確,由于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清,致使各地公檢法對 “毒豆芽”案件審理存在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情況嚴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統計顯示,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全國審理案件709起,判刑人員達918人,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我國食品安全的聲譽,也造成了企業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并有可能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我會對這種情況非常擔憂。在對豆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據進行研究,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檢法對“毒豆芽”當事人在豆芽培育制發過程中使用“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認定有誤。
 
    《衛生部關于制發豆芽不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212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號)都明確表示豆芽制發不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適用范圍為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此不能用針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標準去衡量不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檢法對“毒豆芽”當事人在豆芽培育制發過程中使用“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的認定有誤。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豆芽制發有關問題的函》(農辦農函〔2014〕13號)表示豆芽的培育制發不屬于農業種植活動,而《農藥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為農業種植生產活動。因此不能用針對農業種植生產活動的法規去衡量不是農業種植生產活動行為。
 
    三、公檢法對“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認定為有毒有害物質沒有依據。
 
    1、農業部第194號、199號、322號、1586號公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品種清單中沒有6-芐胺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衛生部(現為衛計委)2008年以來共發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都沒有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2、LD50(半數致死量)值也證明6-芐胺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不是有毒有害物質。 我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執行委員會區分農藥危害性的分類制定的農藥急性毒性分級標準,農藥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四級,如下表:
 
    
級 別
LD50值 (大鼠口服 毫克/公斤體重)
劇毒
<5
高毒
5-50
中等毒
50-500
低毒
>500

    各種常見物質的LD50如下表:
 
物質
動物, 途徑
 LD50(值越大越安全)

大鼠, 口服
>90,000mg/kg
蔗糖
大鼠, 口服
29,700 mg/kg
維他命C (Vitamin C)
大鼠, 口服
11,900 mg/kg
乙醇/酒精 (Ethyl Alcohol)
大鼠, 口服
7,060 mg/kg
甲醇 (Methyl Alcohol)
大鼠, 口服
5,628 mg/kg
乙酸/醋酸 (Acetic Acid)
大鼠, 口服
3,310 mg/kg
氯化鈉/鹽 (Sodium Chloride)
大鼠, 口服
3,000 mg/kg
6-芐胺基嘌呤(6-Benzylaminopurine)
大鼠, 口服
2,125 mg/kg
維他命A (Vitamin A)
大鼠, 口服
2,000 mg/kg
4-氯苯氧乙酸鈉
小鼠,口服
794 mg/kg
2,4-D
大鼠, 口服
370 mg/kg
咖啡堿 (Caffeine)
大鼠, 口服
192 mg/kg
亞硝酸鈉 (Sodium Nitrite)
大鼠, 口服
180 mg/kg
黃曲毒素B1 (Aflatoxin B1)
大鼠, 口服
0.48 mg/kg


    3、2011年《農業部關于公開征求〈豁免制定最大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農藥名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農農藥)[2011]第20號)》,《征求意見稿》中41種物質由于安全無害,不存在安全風險,根據國際慣例,不需要制定殘留限量,列入“免訂殘留限量名單”。其中第34項為6-芐基腺膘呤。
 
    四、公檢法對使用了“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的豆芽認定為“毒豆芽”沒有依據。
 
    豆芽培育制發過程中使用“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從八十年代開始至今有很長的歷史,迄今為止,沒有發現一例因食用了所謂的“毒豆芽”而出現食品安全事件。2013年有關企業曾經委托農業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對《豆芽中6芐胺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見附件》,《報告》的結論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胺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五、公檢法對使用了“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生產豆芽的從業人員判定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不當。
 
    由于目前沒有證據證明6芐胺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等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有毒有害物質、培育制發豆芽過程中使用了6芐胺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等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有毒有害食品、培育制發豆芽生產過程及豆芽產品沒有相關安全標準不允許使用,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定當事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案實在不當。
 
    六、在豆芽培育制發過程中使用6芐胺基嘌呤等植物生長調節劑,具有工藝必要性
 
    豆芽培育制發生產過程即是豆類種子萌發及幼苗生長的過程,使用6芐胺基嘌呤、赤霉酸等生長調節劑的作用有以下作用:1、可以解除種子的休眠,增加植物種子內部水解酶的合成,并對完整性受到破壞的細胞膜進行一定程度的修復,提高種子的活力,提高種子的發芽勢和發芽率。2、對種子萌發及幼苗生長的調節作用,表現出形態特征、生物化學組分、提高抗逆性的效應。3、提高種子的活力、發芽率、生長勢;4、可抑制側根生長,使下胚軸增粗,促進幼苗生長、葉綠素的合成,提高可溶性糖、可溶性蛋白質。6、降低豆芽的爛根率。
 
    七、當務之急應盡快明確部門管理職責,真正落實豆芽等食品安全無縫監管
 
    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國家食藥監管總局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但是對于豆芽這樣特殊跨界產品的管理矛盾,卻一直存在,同時也反映出我國目前食品(包括農產品和加工食品)管理中的缺陷。經過我會長期與農業部、國家食藥總局(原質檢總局)、衛計委長期的溝通發現,要靠部委間相互協調來解決問題非常困難,雖然國家食藥總局正在積極與農業部進行溝通,但是進展緩慢。現在,受衛計委的委托,中國豆制品專業委員會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豆芽》,但是由于豆芽介于加工食品和農產品之間,對于植物生長調節劑的使用沒有管理部門,致使當前工作進展緩慢。要盡快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靠主管這些部門的國務院出面,在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對類似豆芽這樣特殊農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進行分工:明確豆芽制發培育過程中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如植物生長調節劑等)的審批歸農業部門,采收后處理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審批歸衛計委部門, 這樣才能使豆芽的培育制發納入良性的監管軌道,也就避免了“毒豆芽事件”的頻繁發生,從而對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提供進一步的保障。
 
    2014年9月9日

    附件:   關于“豆芽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問題的說明.docx
 




日期:2014-10-27
 
行業: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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