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2014年11月12日起要求輸入所有供食品用途產(chǎn)品加注“輸入供食品用途”

   2014-10-28 廈門WTO工作站454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21日,臺灣地區(qū)食品藥物管理署發(fā)出FDA食字第1039022953A號函,為強化輸入食品的管理,自2014年11月12日起,凡輸入所

    2014年10月21日,臺灣地區(qū)“食品藥物管理署”發(fā)出FDA食字第1039022953A號函,為強化輸入食品的管理,自2014年11月12日起,凡輸入所有供食品用途產(chǎn)品者,應(yīng)于進口報單“貨品名稱”字段加注“輸入供食品用途”或其它可確認系供食品用途的字句,并于同字段再注明批號或可供該產(chǎn)品追溯追蹤的相關(guān)信息。




日期:2014-10-28
 
地區(qū): 臺灣
標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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