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嚴厲查處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十二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領域)公布如下: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子王旗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9月5日,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四子王旗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案件線索移送四子王旗公安局。
2023年7月16日,四子王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其在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某煙酒行分別購買的6箱五糧液和4箱劍南春酒疑似假酒。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該煙酒行售賣的這兩種酒,經營者無法提供購進票據和進貨來源,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煙酒行經營的該兩種酒均為假冒兩家公司商標的產品。8月23日,該消費者再次提供了1箱五糧液和3箱劍南春酒,經鑒定,均屬于假冒上述兩家公司商標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產品數額較大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5月5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對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實施混淆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7.5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銷售的紅牛維生素飲料不是“紅牛”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Running Bull?維生素飲料”產品的外觀、商品名稱、標識和配色等均與“RedBull 紅牛”產品相類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當事人在明知上述產品為仿冒“紅牛”產品的情況下,通過抖音、朋友圈宣傳及銷售價簽和小票上均使用了“紅牛飲料”的字樣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的違法行為。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案
2023年4月24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35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6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純葵花籽油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興和縣市場監管局對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 年4月4日,興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內蒙古中普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某品牌亞麻籽油為不合格產品。該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 (二) 項之規定,興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 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科右前旗某商店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案
2023年4月4日,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科右前旗某商店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所得0.15萬元人民幣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16日,根據群眾投訴反映稱科右前旗某商店經常購進村民家私自屠宰的豬肉售賣,無檢驗、檢疫合格證,經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調查情況屬實。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興安盟市場監管局查處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3年7月4日,興安盟市場監管局對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18日,興安盟市場監管局到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興安盟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蘭察布市商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3月1日,商都縣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沒收違法所得0.12萬元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4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清香米醋和老陳醋進行抽檢檢驗,檢驗結論為不揮發酸項目不符合釀造食醋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商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達區某主食店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案
2023年8月30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烏達區某主食店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2元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17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主食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店內貨架上發現饅頭39袋,包裝袋未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經查驗進貨票據,該批次饅頭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過期食品饅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構成了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及過期食品的行為。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3年9月8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8月15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責令其限期改正。8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上述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保健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7月4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對某保健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向錫林浩特市公安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決定。
2023年3月17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對錫林浩特市某保健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經營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經營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情況屬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日期:2023-12-07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子王旗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9月5日,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四子王旗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行為案件線索移送四子王旗公安局。
2023年7月16日,四子王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其在四子王旗烏蘭花鎮某煙酒行分別購買的6箱五糧液和4箱劍南春酒疑似假酒。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該煙酒行售賣的這兩種酒,經營者無法提供購進票據和進貨來源,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煙酒行經營的該兩種酒均為假冒兩家公司商標的產品。8月23日,該消費者再次提供了1箱五糧液和3箱劍南春酒,經鑒定,均屬于假冒上述兩家公司商標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產品數額較大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四子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5月5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對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實施混淆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7.5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赤峰某蔬菜水果門店銷售的紅牛維生素飲料不是“紅牛”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Running Bull?維生素飲料”產品的外觀、商品名稱、標識和配色等均與“RedBull 紅牛”產品相類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當事人在明知上述產品為仿冒“紅牛”產品的情況下,通過抖音、朋友圈宣傳及銷售價簽和小票上均使用了“紅牛飲料”的字樣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實施混淆的違法行為。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案
2023年4月24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35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6日,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純葵花籽油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純葵花籽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通遼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蘭察布市興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興和縣市場監管局對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 年4月4日,興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內蒙古中普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興和縣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某品牌亞麻籽油為不合格產品。該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 (二) 項之規定,興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 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科右前旗某商店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案
2023年4月4日,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科右前旗某商店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所得0.15萬元人民幣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3月16日,根據群眾投訴反映稱科右前旗某商店經常購進村民家私自屠宰的豬肉售賣,無檢驗、檢疫合格證,經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調查情況屬實。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興安盟市場監管局查處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3年7月4日,興安盟市場監管局對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5月18日,興安盟市場監管局到阿爾山市某會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研學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興安盟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蘭察布市商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3月1日,商都縣市場監管局對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沒收違法所得0.12萬元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24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內蒙古某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清香米醋和老陳醋進行抽檢檢驗,檢驗結論為不揮發酸項目不符合釀造食醋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商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烏達區某主食店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案
2023年8月30日,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烏達區某主食店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2元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4月17日,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烏達區某主食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店內貨架上發現饅頭39袋,包裝袋未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經查驗進貨票據,該批次饅頭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過期食品饅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構成了銷售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散裝食品及過期食品的行為。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3年9月8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生產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但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8月15日,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對克什克騰旗經棚鎮某風干牛肉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帶有簡易包裝的散裝食品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責令其限期改正。8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上述行為。克什克騰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保健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7月4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對某保健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向錫林浩特市公安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決定。
2023年3月17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對錫林浩特市某保健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經營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問題。經查,當事人經營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情況屬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