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山東省技術質量監督局批準發布由國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君頂酒莊有限公司、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起草的《葡萄酒莊園規范》、《莊園葡萄酒》等兩項為山東省推薦性地方標準,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葡萄酒莊園規范》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選址 1
5 葡萄園 1
6 生產加工 2
7 質量控制 2
8 觀光鑒賞 2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食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君頂酒莊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佩選、衛曉紅、李記明、張燕、邵學東、陳青昌、朱濟義、許紅、姜作濤、周德義、張瓔鸞。
葡萄酒莊園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葡萄酒莊園的術語和定義、選址、葡萄園、生產加工、質量控制、觀光鑒賞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葡萄酒莊園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T 23543 葡萄酒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NY/T 857 葡萄產地環境技術條件
DB37/T XXX 莊園葡萄酒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葡萄酒莊園
以可控、穩定的葡萄園種植的葡萄為原料,就地加工灌裝成葡萄酒,擁有標志性的主體建筑,具有良好觀賞價值的綜合園區。葡萄酒莊園也稱為葡萄酒酒莊。
4 選址
4.1 葡萄酒莊園應建在適宜于種植釀酒葡萄的區域內,環境應符合NY/T 857的規定。
4.2 葡萄酒加工區應靠近葡萄園,主體建筑和葡萄園應在同一視野。
4.3 葡萄酒莊園周圍應無有害氣體、沙塵、煙霧、不良氣味等污染源。
4.4 葡萄酒莊園建筑周圍應有良好的視野,遠離居民生活區、養殖場等易產生污染的場所。
4.5 其它要求應符合GB/T 23543的規定。
5 葡萄園
5.1 葡萄酒莊園應有可控、穩定的葡萄園,其面積應與葡萄酒年產量相符。
5.2 葡萄園中所種植的葡萄應為適宜當地生態條件、宜于釀造葡萄酒的優良品種。
5.3 葡萄產量應控制在每公頃不超過12000kg,釀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g/L,釀造紅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g/L。其他種植要求應符合GB/T 23543的規定。
5.4 采收的葡萄中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6 生產加工
6.1 葡萄酒莊園年設計生產能力應不少于75千升。
6.2 每批次成品酒中以產自可控、穩定的葡萄園中的葡萄釀成的原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5%。
6.3 生產加工區域內應配備從葡萄破碎到葡萄酒灌裝、儲藏完整過程的廠房和設備,工藝流程應科學合理。
6.4 所有設備的選型要合理,生產能力應相互匹配,與加工葡萄園采收的葡萄數量及成品產量相對應。
6.5 應具備溫濕度可控的酒窖,酒窖面積應滿足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要求。
6.6 生產陳釀型葡萄酒的莊園,酒窖內應配備橡木桶,橡木桶的質量、數量以及容積應滿足所生產產品的需要,其中18個月以內桶齡的橡木桶總容量不低于該酒種年產量的25%。
6.7 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6.8 生產過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
7 質量控制
7.1 應有熟悉釀酒技術的人員從事生產加工活動,關鍵崗位的人員應經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7.2 莊園應至少有1名釀酒師,其專業技術能力應達到國家職業技能鑒定二級釀酒師(含二級)以上的水平。
7.3 要建立實施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實現從原輔料到產品全過程的可追溯性。相關生產及檢驗記錄保存年限至少為該產品出廠后兩年。
7.4 符合DB37/T XXX規定的產品,可稱之為莊園葡萄酒;否則,不能稱之為莊園葡萄酒,應在其產品名稱上與莊園葡萄酒加以明顯區別。
8 觀光鑒賞
8.1 葡萄酒莊園主體建筑風格獨特,周圍環境優雅,具有良好的觀賞性。
8.2 莊園內不同功能區域應布局合理、整潔美觀,滿足生產與經營的需要。
8.3 除生產場所和辦公場所以外,酒莊內還應設有:
a) 產品陳列區:陳列各種與葡萄酒有關的樣品,特別是本酒莊生產的各個年份的各種葡萄酒樣品,形成完整的樣品檔案,以展示酒莊產品完整的歷史;
b) 產品鑒賞區:設立品酒室,為觀光者提供品酒所需的環境和物品,特別要提供本酒莊生產的葡萄酒,供品嘗、鑒賞;
c) 產品選購區:為觀光者提供購買酒莊酒及其它相關產品的場所。
《莊園葡萄酒》
目??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產品分類 1
5 要求 2
6 試驗方法 4
7 檢驗規則 4
8 標簽標識 5
9 包裝、運輸、貯存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食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君頂酒莊有限公司、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濟義、張燕、陳青昌、邵學東、馬佩選、李燕、李記明、姜作濤、吳帥、王開宇、張書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莊園葡萄酒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識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莊園葡萄酒的生產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0344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543 葡萄酒企業良好生產規范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DB37/T XXX 葡萄酒莊園規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GB 1503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莊園葡萄酒 estate wines
以葡萄酒莊園種植的優質葡萄為原料,在同一莊園內加工灌裝成的優質葡萄酒。莊園葡萄酒也稱酒莊葡萄酒。
4 產品分類
GB 15037確立的產品分類適用于本文件。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葡萄產地
釀造莊園葡萄酒的葡萄應85%以上產自于本莊園。葡萄酒莊園的選址及葡萄園的管理應按DB37/T XXX的規定執行。
5.1.2 葡萄質量
5.1.2.1 葡萄生產中土、肥、水及農藥的管理與使用應按GB/T 23543的規定執行。
5.1.2.2 所有葡萄應在最佳采收期采收,每公頃葡萄產量不超過12000kg,釀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g/L,釀造紅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g/L。
5.1.2.3 葡萄果皮著色均勻,果穗新鮮潔凈(特殊工藝的產品除外),果實顏色正常,有品種典型香氣,無病蟲果、霉爛果;葡萄中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5.2 工藝要求
5.2.1 葡萄采收后必須在8h內進行加工處理。
5.2.2 生產過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
5.2.3 其它工藝要求按GB/T 23543及其它相關的規定執行。
5.3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按照GB 15037附錄A進行感官評價,達到優良品以上(含優良品)級別。
表1 感官要求
注:特種葡萄酒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5.4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注:總酸不作要求,以實測值表示(以酒石酸計,g/L)。
a 酒精度標簽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超過±1.0%(Vol)。
b 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 9.0g/L
c 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時,含糖最高為 18g/L。
d 低泡葡萄酒總糖的要求同平靜葡萄酒。
注:特種葡萄酒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5.5 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2758的規定。
5.6 食品添加劑
5.6.1 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
5.6.2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5.7 凈含量
應符合JJF 1070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的規定執行。
6.2 理化要求(除苯甲酸、山梨酸外)
按 GB/T 15038的規定執行。
6.3 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 5009.29的規定執行。
6.4 衛生要求
按GB 2758規定的方法執行。
6.5 凈含量
按 JJF 1070的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
同一生產期內所生產的、同一類別、同一品質、且經包裝出廠的、規格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
7.2 抽樣
7.2.1 按表3抽取樣本,單件包裝凈含量小于500mL,總取樣量不足1500mL時,可按比例增加抽樣量。
表3 抽樣表
7.2.2 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注明:樣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制造者名稱、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將兩瓶樣品封存,保留兩個月備查。其他樣品立即送化驗室,進行感官、理化和衛生等指標的檢驗。
7.3 檢驗分類
7.3.1 出廠檢驗
按GB 15037的規定執行。
7.3.2 型式檢驗
按GB 15037的規定執行。
7.4 判定規則
7.4.1 若受檢樣品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判整批產品為合格。
7.4.2 微生物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整批產品不合格。
7.4.3 其它指標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取同批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若復檢結果仍有不合格項,判整批產品不合格。
7.4.4 當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相關各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
8 標簽標識
8.1 預包裝葡萄酒標簽除按GB 7718、GB 10344、GB 15037及其它相關規定執行以外,應標注葡萄酒酒莊名稱;當標注的廠址不能準確表明酒莊地理位置時,還應加注葡萄酒莊園的具體地理位置。
8.2 標注葡萄品種的葡萄酒,應根據所用葡萄品種的實際比例,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標注。
8.3 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8.4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9 包裝、運輸、貯存
包裝、運輸、貯存應符合GB 15037的規定。
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