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荊門市市場監管局堅持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打擊侵權假冒偽劣,組織全市系統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五:
京山某調味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
“云鶴”專用權的精制碘鹽案
2023年2月21日,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標稱“云鶴牌 ”精制碘鹽393袋(凈重量:500克/袋,質量等級:一級,批號:20220614G12AA或20220925G12AA)。經“云鶴牌”商標持有人湖北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人湖北省晨光實業有限公司和湖北云鶴鹽業包裝有限公司辨認,樣品防偽標志為假冒云鶴牌碘鹽防偽標志,上述碘鹽為假冒湖北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鶴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經查,當事人于 2023 年1月分兩次以50元/件價格購進上述假冒“云鶴牌”精制碘鹽30件(1500袋),至案發以1.3元/袋價格供貨給某超市售出58袋、以1.5元/袋價格店內零售649袋、腌制臘貨自用400袋,獲銷售收入341.5元。案發后,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來源憑證。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5月18日,京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扣押的假冒“云鶴牌”精制碘鹽393袋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沙洋某餐飲店侵犯注冊商標
“沙縣小吃”專用權案
2023年10月11日,沙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門店招牌使用“沙縣小吃”注冊商標的圖案、文字,但不能提供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使用證明。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取得相關證照后,使用“沙縣小吃”注冊商標的圖案及文字制作店招在轄區毛李鎮經營小餐飲,但沒有獲得商標專用權人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授權使用許可。同時查明“沙縣小吃”圖案及文字,由沙縣小吃同業公會于2015年5月7日獲得集體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項目為第43類,包括餐館、快餐店、飯店等,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當事人接到責改通知后,于10月17日獲得三明市沙縣區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所出具的《集體商標許可使用證》。
當事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從事經營,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10月31日,沙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日期:2023-11-17
案例五:
京山某調味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
“云鶴”專用權的精制碘鹽案
2023年2月21日,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標稱“云鶴牌 ”精制碘鹽393袋(凈重量:500克/袋,質量等級:一級,批號:20220614G12AA或20220925G12AA)。經“云鶴牌”商標持有人湖北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授權人湖北省晨光實業有限公司和湖北云鶴鹽業包裝有限公司辨認,樣品防偽標志為假冒云鶴牌碘鹽防偽標志,上述碘鹽為假冒湖北鹽業集團有限公司“云鶴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經查,當事人于 2023 年1月分兩次以50元/件價格購進上述假冒“云鶴牌”精制碘鹽30件(1500袋),至案發以1.3元/袋價格供貨給某超市售出58袋、以1.5元/袋價格店內零售649袋、腌制臘貨自用400袋,獲銷售收入341.5元。案發后,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來源憑證。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5月18日,京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沒收扣押的假冒“云鶴牌”精制碘鹽393袋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沙洋某餐飲店侵犯注冊商標
“沙縣小吃”專用權案
2023年10月11日,沙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門店招牌使用“沙縣小吃”注冊商標的圖案、文字,但不能提供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使用證明。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取得相關證照后,使用“沙縣小吃”注冊商標的圖案及文字制作店招在轄區毛李鎮經營小餐飲,但沒有獲得商標專用權人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的授權使用許可。同時查明“沙縣小吃”圖案及文字,由沙縣小吃同業公會于2015年5月7日獲得集體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項目為第43類,包括餐館、快餐店、飯店等,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當事人接到責改通知后,于10月17日獲得三明市沙縣區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所出具的《集體商標許可使用證》。
當事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從事經營,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10月31日,沙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日期: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