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676號公告,預告修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臺灣地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于2014年3月24日訂定發布,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下簡稱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活動的影響,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守則”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開“規范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銷活動”會議及國際相關規范,酌修“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限制范圍,故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限制“嬰兒配方食品”廣告,除登載于學術性醫療刊物及僅供醫事人員使用的說明數據外,不得為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限制“嬰兒配方食品”促銷,不得以樣品、贈品、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及搭配銷售為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 登載于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 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數據。 | 第三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應以登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其價格為限。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 登載于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 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數據。 | 參酌“國際母乳代用守則”及前“行政院衛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開“規范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銷活動”會議,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限制范圍。 |
第五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及搭配銷售為促銷。 | 第五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 參酌“國際母乳代用守則”及前行政院衛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開“規范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銷活動”會議,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促銷限制范圍。 |
2014.9.15
日期: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