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5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補貼稅,稅率為7.5%—12.4%,實施期限為5年。2016年商務部公告由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荷蘭艾維貝公司在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12.4%反補貼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17年9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3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5年。2021年商務部公告由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艾維貝合作社公司在馬鈴薯淀粉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12.4%反補貼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2年9月15日,應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征收反補貼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2016年第72號公告、2017年第38號公告和2021年第4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對各歐盟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5%
(ROQUETTE FRERES)
2.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 12.4%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2.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2.4%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23年9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9月16日起執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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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應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的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征收反補貼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2016年第72號公告、2017年第38號公告和2021年第4號公告的規定一致。對各歐盟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法國羅蓋特公司 7.5%
(ROQUETTE FRERES)
2.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 12.4%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3.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淀粉工廠 12.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歐盟公司 12.4%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23年9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9月16日起執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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