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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3′-唾液酸乳糖鈉鹽作為新型食品的使用條件

   2023-08-04 食品伙伴網澤夕615
核心提示:2023年8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23/1582,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3′-唾液酸乳糖鈉鹽(3′-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的使用條件修訂(EU)2017/2470實施細則附件?!ㄊ澜缡称肪W-m.cctv1204.com)
     2023年8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23/1582,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3′-唾液酸乳糖鈉鹽(3′-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的使用條件修訂(EU)2017/2470實施細則附件。本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20天生效。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實施細則(EU)2017/2470附件表1(授權新型食品)中的“3′-唾液酸乳糖鈉鹽”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

授權新型食品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其他特定標簽要求


3′-唾液酸乳糖鈉鹽(由大腸桿菌BL21(DE3)衍生菌株生產)

指定食品類別

最高水平

1、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3′-唾液酸乳糖鈉鹽”。

2、含有3′-唾液酸乳糖鈉鹽的食品補充劑的標簽應注明:

(a)、3歲以下的兒童不應食用;

(b)、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3′-唾液酸乳糖鈉鹽的其他食品,則不得使用該補充劑。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

0.28 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0.28 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

0.28 克/升或0.28 克/千克,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的飲料和類似產品

0.28 克/升,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

根據產品針對的嬰兒和幼兒的特殊營養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成品中不得高于0.28克/升或0.28 克/千克,適用于最終產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療用途食品,不包括嬰幼兒食品

根據產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需求

指令2002/46/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適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嬰兒和幼兒

0.7 克/天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uriserv:OJ.L_.2023.194.01.0008.01.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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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歐盟
標簽: 法規 食品 乳糖
行業: 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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