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農業農村委、商務委、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建設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方案》等規定,市食藥安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建設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的確定、調整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清單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制度。通過制定《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對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食藥安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建立健全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
各區食藥安辦負責統籌轄區內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市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食品經營環節或者食品生產企業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批發市場、菜市場、超市等經營環節的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刑事打擊和行政拘留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堅持問題導向與風險管理理念,聚焦重點品種、環節、場所等,實現科學、精準、動態管理;堅持綜合治理與分級管理原則,明確各層級各部門職責,整合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
第六條(《清單》的制定和調整)
《清單》是本市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重點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對上一年度監督抽檢問題發現率≥5%或者評價性抽檢合格率<98%或者引發敏感、重大、特別重大等輿情事件的食用農產品品種,原則上應納入《清單》。
經整治,上一年度監督抽檢問題發現率<4%且評價性抽檢合格率≥98%的食用農產品品種,原則上應移出《清單》。
市食藥安辦在制定、調整《清單》前,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食藥安辦征集意見建議;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或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建議。
第七條(《清單》的內容)
《清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用農產品名稱(原則上應當細化為食品品種、食品細類);
(二)常見不合格項目;
(三)產品風險等級(分為高級、中級);
(四)風險環節、場所等監管信息提示;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第八條(《清單》的實施)
對列入《清單》的食用農產品,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整治目標、責任單位、整治時限、整治措施并予以落實。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各區食藥安辦應當實時跟蹤,確保整治成效和進度,并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向市食藥安辦報告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
第九條(《清單》的應用)
對列入《清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作為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并加大追溯、抽檢等力度;在對重大活動保障、中小學校(含幼托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含中央廚房配送等形式)開展食品安全行政檢查時,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做好已列入《清單》食用農產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工作督查)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加強行刑銜接,可以組織聯合督辦。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區、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風險交流和數據共享)
建立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跨區域、跨部門風險預警交流和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跨區域、跨部門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數據的綜合運用,推進數字賦能,推進食用農產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67938344719086103.doc.doc
日期:2023-05-08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建設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方案》等規定,市食藥安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建設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上海市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的確定、調整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清單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制度。通過制定《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對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食藥安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建立健全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全程監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
各區食藥安辦負責統籌轄區內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市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食品經營環節或者食品生產企業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批發市場、菜市場、超市等經營環節的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刑事打擊和行政拘留工作。
第五條(工作原則)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堅持問題導向與風險管理理念,聚焦重點品種、環節、場所等,實現科學、精準、動態管理;堅持綜合治理與分級管理原則,明確各層級各部門職責,整合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
第六條(《清單》的制定和調整)
《清單》是本市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重點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對上一年度監督抽檢問題發現率≥5%或者評價性抽檢合格率<98%或者引發敏感、重大、特別重大等輿情事件的食用農產品品種,原則上應納入《清單》。
經整治,上一年度監督抽檢問題發現率<4%且評價性抽檢合格率≥98%的食用農產品品種,原則上應移出《清單》。
市食藥安辦在制定、調整《清單》前,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食藥安辦征集意見建議;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或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建議。
第七條(《清單》的內容)
《清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用農產品名稱(原則上應當細化為食品品種、食品細類);
(二)常見不合格項目;
(三)產品風險等級(分為高級、中級);
(四)風險環節、場所等監管信息提示;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第八條(《清單》的實施)
對列入《清單》的食用農產品,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整治目標、責任單位、整治時限、整治措施并予以落實。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管局、各區食藥安辦應當實時跟蹤,確保整治成效和進度,并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周向市食藥安辦報告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
第九條(《清單》的應用)
對列入《清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作為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并加大追溯、抽檢等力度;在對重大活動保障、中小學校(含幼托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含中央廚房配送等形式)開展食品安全行政檢查時,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做好已列入《清單》食用農產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工作督查)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加強行刑銜接,可以組織聯合督辦。
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動態清單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區、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風險交流和數據共享)
建立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跨區域、跨部門風險預警交流和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跨區域、跨部門重點監管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數據的綜合運用,推進數字賦能,推進食用農產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67938344719086103.doc.doc
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