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國海警局聚焦涉漁違法犯罪突出問題,持續強化現場巡邏監管,嚴密組織海洋伏季休漁等專項行動,海陸雙向發力,行刑同步推進,不斷加大非法捕撈水產品、違反許可證規定等突出違法犯罪行為打擊整治力度,破獲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14起,查處漁業行政案件525起,打掉了多個非法捕撈團伙,有效維護了漁民合法利益和漁業生產秩序。近日,中國海警局從中遴選出10起典型案例。
1.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2年4月14日,中國海警局直屬第六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1艘違規作業漁船。經查,李某某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超10萬元,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崔某某非法捕撈、阻礙執行職務案。2022年5月20日,河北海警局對1艘漁船實施登臨檢查時,該船采取危險方法抗拒執法。經查,該船未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且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船長崔某某無漁業船舶駕駛資質。河北海警局對崔某某合并作出行政拘留20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12日,遼寧海警局查獲1艘滿載冰鮮漁獲物的運輸船,抓獲涉案人員6名,查扣漁獲物2.4萬公斤。7月,成功將剩余的7名團伙成員抓獲,全鏈條打掉一個產運銷一體的非法捕撈團伙。
2022年6月3日,福建海警局位東山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漁船,抓獲涉案人員4名,查扣漁獲物538公斤。11月16日,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鄧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進入涉案海域從事海上捕撈作業,并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5660元用于認購海洋碳匯277.3噸。
2022年8月2日,福建海警局聯合地方漁政執法機構在壺江島碼頭附近海域查獲9艘涉漁“三無”船舶,抓獲涉案人員15名,查獲漁獲物3177公斤。
2022年8月11日,山東海警局位青島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漁船,查獲漁獲物400余公斤。經查,該船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工具實施捕撈作業,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2年8月12日,山東海警局位濰坊港查獲一輛涉嫌非法運輸漁獲物車輛,抓獲涉案人員1名。經深挖擴線,抓獲5艘涉案漁船,涉嫌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期實施捕撈作業,涉案金額達71萬余元。
2022年9月12日,廣東海警局位中山附近海域查獲1艘裝有吸蜆裝置的非法捕撈漁船,艙內有大量白蜆。經查,該船使用禁用方法和禁用漁具捕撈白蜆合計32.9噸,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2年7月15日,海南海警局位萬寧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外籍漁船,查扣漁獲物2232.5公斤,抓獲涉案人員7名。經查,該船外籍船長范某某非法進入我國海域,并在我國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日期:2023-01-23
1.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2年4月14日,中國海警局直屬第六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1艘違規作業漁船。經查,李某某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超10萬元,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崔某某非法捕撈、阻礙執行職務案。2022年5月20日,河北海警局對1艘漁船實施登臨檢查時,該船采取危險方法抗拒執法。經查,該船未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且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船長崔某某無漁業船舶駕駛資質。河北海警局對崔某某合并作出行政拘留20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12日,遼寧海警局查獲1艘滿載冰鮮漁獲物的運輸船,抓獲涉案人員6名,查扣漁獲物2.4萬公斤。7月,成功將剩余的7名團伙成員抓獲,全鏈條打掉一個產運銷一體的非法捕撈團伙。
2022年6月3日,福建海警局位東山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漁船,抓獲涉案人員4名,查扣漁獲物538公斤。11月16日,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鄧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進入涉案海域從事海上捕撈作業,并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5660元用于認購海洋碳匯277.3噸。
2022年8月2日,福建海警局聯合地方漁政執法機構在壺江島碼頭附近海域查獲9艘涉漁“三無”船舶,抓獲涉案人員15名,查獲漁獲物3177公斤。
2022年8月11日,山東海警局位青島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漁船,查獲漁獲物400余公斤。經查,該船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工具實施捕撈作業,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2年8月12日,山東海警局位濰坊港查獲一輛涉嫌非法運輸漁獲物車輛,抓獲涉案人員1名。經深挖擴線,抓獲5艘涉案漁船,涉嫌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期實施捕撈作業,涉案金額達71萬余元。
2022年9月12日,廣東海警局位中山附近海域查獲1艘裝有吸蜆裝置的非法捕撈漁船,艙內有大量白蜆。經查,該船使用禁用方法和禁用漁具捕撈白蜆合計32.9噸,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022年7月15日,海南海警局位萬寧附近海域查獲1艘非法捕撈外籍漁船,查扣漁獲物2232.5公斤,抓獲涉案人員7名。經查,該船外籍船長范某某非法進入我國海域,并在我國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日期:202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