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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的通知(川市監規發〔2022〕6號)

   2022-12-28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381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已經省局2022年第8次局務會通過。……(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已經省局2022年第8次局務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doc
  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對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表1)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條 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循綜合裁量、依法審慎、程序合法、比例適當的原則。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促進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則:
 
  (一)觸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要工業產品質量等“三品一特”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規則對不予行政處罰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項實施清單制管理,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清單》開展動態調整工作。
 
  第七條 《清單》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項,不予行政處罰: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當事人按要求改正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清單》未列入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市場監管執法中,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定案件的違法情形:
 
  (一)違法行為輕微:包括但不限于違法行為單一;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案值金額較小;涉案產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
 
  (二)及時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或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時限改正;?
 
  (三)初次違法: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錄入管理系統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執法記錄等方式,判定當事人是否屬于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當事人自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再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不屬于初次違法;
 
  (四)危害后果輕微:包括但不限于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危害范圍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無法定依據、非經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不得代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四)對違法線索已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
 
  (五)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重復查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涉案財物的除外。對符合《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實施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取證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除外;
 
  (二)對涉案的原料、輔料、農業投入品、添加劑、包裝物、食品相關產品等,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符合強制性標準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除外;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會造成本地區生產生活必需物資的供應發生較大波動、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取證的;
 
  (四)查封、扣押涉案的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設施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五)查封、扣押涉案的設施、財物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對相關場所不予查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涉案錢款、產品、原料等動產;所稱設施是指不易移動,或者移動可能減損其價值的動產或不動產;所稱場所是指涉案廠房、車間、經營場地等不動產。
 
  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除外。
 
  第十一條 辦案機構在立案核查階段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應在不予立案審批表中載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理由,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經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過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形式記錄相關情況并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規則可作為裁量說理內容,但不得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予以引用。
 
  第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指導、提醒、回訪等措施,強化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
 
  初次違法的當事人應當簽署《承諾書》(見附表2),因其故意隱瞞違法事實等原因,導致市場監管部門錯誤適用本規則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啟動調查程序處理。
 
  第十四條 結案后,辦案機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予以立卷歸檔備查。
 
  適用本規則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來源線索、處理情況等信息及時錄入四川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錄入管理系統平臺。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本規則中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日期:2022-12-28
 
地區: 四川
標簽: 監督 管理 監管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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