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市場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經銷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創建微信群及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宣稱可“防病調理、延長壽命”欺騙、誤導消費者,存在虛構、夸大食用菌產品功效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市場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當事人主要從事經銷保健食品業務,經銷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創建微信群及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
當事人在微信群宣傳經銷的食用菌產品時,介紹的內容包含“***(百草枯1瓶喉腫水咽不下-西醫無效、肺炎肺衰竭)吃食用菌壓成粉用注射器打進胃7天后肝心腎都保住了,半月后全身消腫,第28天用了2套產品,2小時喂一次,肺恢復正常。又吃20天上樓不用歇了。4療程后可去地干活了”、“**70歲。20年前經血特多醫生要做手術,去見肝腹水病人吃后效果特好,就開始吃真菌多糖,十天手皮膚上瘊子軟化慢慢掉了,吃一套產品7款3千多。到醫院復查醫生說好了不用做手術了!腰背痛失眠好了,眼袋小了,皮膚緊實了。容貌年輕了,用”稚充“記憶力也好轉了”等宣傳圖文,上述內容均為當事人杜撰的宣傳內容,夸大食用菌產品的功效。
當事人在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時,分發的宣傳單頁包括“既有防病作用,又有調理效果。”、“延緩衰老,延長壽命,提高老年生存質量。”等內容,上述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依據,系當事人自行虛構。
另查,當事人微信群及宣傳單頁內的宣傳圖文均為當事人自行制作并發布的。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虛構產品功效,以此欺騙、誤導消費者。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經銷協議、微信群產品宣傳截圖及制作的宣傳單頁等其他涉及案件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以上書證、物證等材料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征,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2年10月10日,我局就當事人上述行為向其送達了滬市監閔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在案件的調查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辦案機構在查清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等違法事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1日
日期:2022-11-23
上海**市場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經銷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創建微信群及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宣稱可“防病調理、延長壽命”欺騙、誤導消費者,存在虛構、夸大食用菌產品功效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市場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當事人主要從事經銷保健食品業務,經銷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創建微信群及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
當事人在微信群宣傳經銷的食用菌產品時,介紹的內容包含“***(百草枯1瓶喉腫水咽不下-西醫無效、肺炎肺衰竭)吃食用菌壓成粉用注射器打進胃7天后肝心腎都保住了,半月后全身消腫,第28天用了2套產品,2小時喂一次,肺恢復正常。又吃20天上樓不用歇了。4療程后可去地干活了”、“**70歲。20年前經血特多醫生要做手術,去見肝腹水病人吃后效果特好,就開始吃真菌多糖,十天手皮膚上瘊子軟化慢慢掉了,吃一套產品7款3千多。到醫院復查醫生說好了不用做手術了!腰背痛失眠好了,眼袋小了,皮膚緊實了。容貌年輕了,用”稚充“記憶力也好轉了”等宣傳圖文,上述內容均為當事人杜撰的宣傳內容,夸大食用菌產品的功效。
當事人在線下舉辦產品推介會宣傳經銷的保健產品時,分發的宣傳單頁包括“既有防病作用,又有調理效果。”、“延緩衰老,延長壽命,提高老年生存質量。”等內容,上述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依據,系當事人自行虛構。
另查,當事人微信群及宣傳單頁內的宣傳圖文均為當事人自行制作并發布的。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虛構產品功效,以此欺騙、誤導消費者。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經銷協議、微信群產品宣傳截圖及制作的宣傳單頁等其他涉及案件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以上書證、物證等材料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征,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2年10月10日,我局就當事人上述行為向其送達了滬市監閔聽告〔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在案件的調查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辦案機構在查清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等違法事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1日
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