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貴港市港南區某百貨便利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陳釀白酒案
2022年4月21日,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貴港市港南區某百貨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1瓶“牛欄山陳釀白酒”。經查明,當事人2021年4月15日,從阿里巴巴1688上的網店“膠州市某百貨商店”購進10件“牛欄山陳釀白酒”進行銷售,購進價格87元/件,其中29瓶為自用,其余進行銷售。經向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按網上公示經營地址,現場并未發現該“膠州市某百貨商店”,且其辦證系統內負責人電話為停機狀態,無法進一步查實進貨來源。至案發時止,上述10件“牛欄山陳釀白酒”以18元/瓶的價格售出80瓶,獲利860元,剩余11瓶,違法經營額為1638元。經核定,當事人上述購進經銷的“牛欄山陳釀白酒”屬侵犯“牛欄山”商標專用權、冒用該廠廠名廠址的假冒產品。
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情況下,經銷假冒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對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陳釀白酒11瓶,貨值198元;沒收違法所得860元;并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0.4萬元。
2.貴港市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國家標準的復合肥料案
2022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待銷售的復合肥料(標示生產單位: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復合肥料》要求,該產品監督抽查顯示不合格。經查明,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產了上述批次“復合肥料”共2噸,成本2300元/噸,出廠銷售批發價2400元/噸,該批次“復合肥料”生產當天已經全部銷售給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案發后當事人向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發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規定,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貴港市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00元,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的行政處罰。
3.貴港市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港市港南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8日,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西華坤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貴港市港南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的“調制鮮濕米粉(切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DBS 45/050-2021《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鮮濕米粉》要求,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生產經營經抽檢不合格的涉案“調制鮮濕米粉(切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貴港市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以6.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11-18
2022年4月21日,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貴港市港南區某百貨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1瓶“牛欄山陳釀白酒”。經查明,當事人2021年4月15日,從阿里巴巴1688上的網店“膠州市某百貨商店”購進10件“牛欄山陳釀白酒”進行銷售,購進價格87元/件,其中29瓶為自用,其余進行銷售。經向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按網上公示經營地址,現場并未發現該“膠州市某百貨商店”,且其辦證系統內負責人電話為停機狀態,無法進一步查實進貨來源。至案發時止,上述10件“牛欄山陳釀白酒”以18元/瓶的價格售出80瓶,獲利860元,剩余11瓶,違法經營額為1638元。經核定,當事人上述購進經銷的“牛欄山陳釀白酒”屬侵犯“牛欄山”商標專用權、冒用該廠廠名廠址的假冒產品。
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情況下,經銷假冒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對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陳釀白酒11瓶,貨值198元;沒收違法所得860元;并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0.4萬元。
2.貴港市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國家標準的復合肥料案
2022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待銷售的復合肥料(標示生產單位: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不符合GB/T15063-2020《復合肥料》要求,該產品監督抽查顯示不合格。經查明,廣西貴港市某肥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產了上述批次“復合肥料”共2噸,成本2300元/噸,出廠銷售批發價2400元/噸,該批次“復合肥料”生產當天已經全部銷售給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案發后當事人向南寧市興寧區某農資店發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規定,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貴港市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00元,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的行政處罰。
3.貴港市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港市港南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8日,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西華坤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貴港市港南區某食品加工廠生產的“調制鮮濕米粉(切粉)”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DBS 45/050-2021《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鮮濕米粉》要求,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生產經營經抽檢不合格的涉案“調制鮮濕米粉(切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貴港市港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200元,并處以6.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