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臺灣地區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均應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植物檢疫有關法規與規定。
. 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港口分局申報檢疫,且需符合相關植物檢疫法規、規定與條件,才能輸入。
. 「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禁止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等,除于輸入前先取得該局輸入許可外,不得輸入。
. 甘蔗苗、茶苗、菠蘿、柑橘、香蕉、龍眼、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桃、杏、李、櫻桃、櫻花等)、番石榴、梨屬、薔薇屬、葡萄屬、木瓜屬及草莓屬等的植株或具有繁殖力的營養體應實施隔離檢疫,并事先申請經同意后才能輸入。
. 輸入干燥中藥材類(種子類除外)、棉花等暫免辦理檢疫。
. 中心溫度在攝氏-17.8度以下的冷凍植物或植物產品(整粒帶皮的馬鈴薯及冷凍姜除外)免施輸入檢疫。
執行檢疫所需時間除應施行熏蒸、消毒、分離培養、隔離檢疫或其它特殊狀況外,于2日內完畢,但遇節假日可順延。
二、檢疫流程
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的植物輸入前,需事先以申請書提出隔離場地周邊位置、負責人等相關數據以供本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憑本局核準函件輸入,經輸入檢疫及隔離栽植檢疫合格后,才能放行。
生鮮及經規定需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的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時均須憑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輸入港口或機場本局轄區分局申報輸入檢疫。
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禁止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 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等,應于輸入前先取得本局輸入許可,否則不得輸入。
日期:201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