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經查,消費者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營場所就餐時,于菜品“******”中食用到透明硬狀異物兩小塊。當事人銷售的菜品“******”為后廚點心間內自行制售。該菜品的原料供應商為:****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能提供原料發貨單以及供應商資質。
當事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2〕**********號
當事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上海市長寧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022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消費者舉報,反映2022年2月18日,其在當事人位于上海市長寧區**********號的經營場所就餐時食用到異物。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2022年2月25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消費者于2022年2月18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就餐時,于菜品“******”中食用到約2mm×4mm透明硬狀異物兩小塊。當事人銷售的菜品“******”為后廚點心間內自行制售,售價為33元/份。該菜品的原料供應商為:****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能提供原料發貨單以及供應商資質。上述含異物的“賽螃蟹鳳眼餃”共計銷售1份,
當事人已全單退款,故貨值金額為33元,無違法所得。以上事實,由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材料復制(攝制)提取單、身份
證明資料等其他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2022年8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長聽告〔2022〕**********號),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貨值金額較小,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5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日期:2022-10-19
經查,消費者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營場所就餐時,于菜品“******”中食用到透明硬狀異物兩小塊。當事人銷售的菜品“******”為后廚點心間內自行制售。該菜品的原料供應商為:****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能提供原料發貨單以及供應商資質。
當事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長處〔2022〕**********號
當事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上海市長寧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022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消費者舉報,反映2022年2月18日,其在當事人位于上海市長寧區**********號的經營場所就餐時食用到異物。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2022年2月25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消費者于2022年2月18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就餐時,于菜品“******”中食用到約2mm×4mm透明硬狀異物兩小塊。當事人銷售的菜品“******”為后廚點心間內自行制售,售價為33元/份。該菜品的原料供應商為:****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能提供原料發貨單以及供應商資質。上述含異物的“賽螃蟹鳳眼餃”共計銷售1份,
當事人已全單退款,故貨值金額為33元,無違法所得。以上事實,由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材料復制(攝制)提取單、身份
證明資料等其他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2022年8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長聽告〔2022〕**********號),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貨值金額較小,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5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