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6類食品396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387批次、不合格9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桐鄉市梧桐大凰后副食品超市銷售的標稱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花,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寧波市鎮海區全家精彩生活超市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蛙類專項抽檢發現湖州康山街道明浩水產品商行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蛙類專項抽檢發現金華市金東區老令水產批發部銷售的石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蛙類專項抽檢發現金華市金東區吳有根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石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金華市婺城區喜躍超市銷售的標稱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沙琪瑪,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金華市長惠商貿有限公司白龍橋店銷售的標稱杭州小云食品有限公司蕭山分公司生產的酥餅,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仙居縣仙農土特產超市銷售的標稱仙居縣鄉下人食品廠生產的饅干松,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重金屬污染
杭州余杭鎮農貿市場陳偉良蔬菜攤銷售的茄子,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湖州、金華、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湖州、嘉興、金華、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21012
3. 食品抽檢合格—20221012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日期:2022-10-18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桐鄉市梧桐大凰后副食品超市銷售的標稱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花,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寧波市鎮海區全家精彩生活超市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蛙類專項抽檢發現湖州康山街道明浩水產品商行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蛙類專項抽檢發現金華市金東區老令水產批發部銷售的石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蛙類專項抽檢發現金華市金東區吳有根水產經營部銷售的石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金華市婺城區喜躍超市銷售的標稱金華市華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沙琪瑪,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金華市長惠商貿有限公司白龍橋店銷售的標稱杭州小云食品有限公司蕭山分公司生產的酥餅,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仙居縣仙農土特產超市銷售的標稱仙居縣鄉下人食品廠生產的饅干松,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重金屬污染
杭州余杭鎮農貿市場陳偉良蔬菜攤銷售的茄子,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湖州、金華、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湖州、嘉興、金華、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21012
3. 食品抽檢合格—20221012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