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號令,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家畜類的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增修訂達氟沙星(Danofloxacin)在牛乳的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雌二醇(Estradiol或Oestradiol)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為免訂容許量。
四、增修訂氟甲砜霉素(Florfenicol)在牛的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五、增修訂卡那霉素(Kana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家畜類的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六、增修訂甲砜霉素(Thiamphenicol)在綿羊、山羊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綿羊、山羊的乳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