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250637號公告,預告制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終止日為11月12日。
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抑或促銷活動的影響,依據2013年6月19日公布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歐盟、新加坡等的相關規范,并考慮現行法規、政策、組織及民情文化制度等,故擬具"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本草案共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的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廣告限制刊載媒介的范圍。(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廣告不得宣稱的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非屬廣告規范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促銷限制范圍。(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草案全文如下: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登載于學術性醫療刊物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優于母乳。
第 4 條 下列情形,非屬本辦法所稱廣告:
一、僅登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的說明數據。
第 5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一年施行。
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