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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關解讀丨《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公告

   2022-07-23 天津海關12360熱線920
核心提示:繼2022年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2〕18號)之后,2022年6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印發《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公告(2022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凈化市場消費環境。……(世界食品網
   繼2022年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2〕18號)之后,2022年6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印發《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公告(2022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凈化市場消費環境。 
  2022年20號公告解讀
 
  對于《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公告,我們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01
 
  擴大金銀箔食品監管范圍
 
  較1月29日所發布的國市監食生發〔2022〕18號通知,6月23日發布的第20號公告,聯合印發部門多了一個農業農村部,也擴大了監管范圍,將食用農產品也納入監管——其生產不得添加金銀箔粉,不得以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炒作食用農產品。
 
  02
 
  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
 
  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的食品及食用農產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粉的餐食
 
  食品進口商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金銀箔粉
 
  03
 
  嚴格網絡交易監督和廣告宣傳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禁止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宣傳、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
 
  相關廣告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或具有保健功能等。
 
  04
 
  多部門加強監管,保障社會良好風氣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規定,應按食品安全法予以查處。
 
  海關發現進口商違反規定,應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發現已經進口的,應實施召回。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者違反本規定,應堅決予以查處。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及時發布消費警示。
 
  05
 
  加強食安宣傳,倡導健康飲食
 
  《公告》強調:各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營養健康教育,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引導科學理性消費。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金銀箔粉食品相關違法行為,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End!
 
  供稿單位:進出口食品安全處、南開海關、天津河西海關
 
  



日期: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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