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省局堅持問題導向,研究制定符合浙江實際的核查處置工作辦法,確保產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我局組織起草了《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聯動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6月8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
聯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省市場監管局食品抽檢處
聯系電話:0571-89761523
電子郵箱:373705208@qq.com
附件: 《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聯動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聯動工作辦法
(202205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閉環管理工作,及時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提高核查處置工作質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市、縣四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主要明確省局相關處室,各級市場監管局在核查處置聯動中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和協同措施等。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監管、稽查執法(綜合執法)和法規等相關處(科)室,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包括但不僅限于:任務領取、報告送達、現場核查、產品控制、異議處理、原因排查、整改復查、行政處罰、案件移送、信息公布、案卷抽查等。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協同配合,有效防控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進一步提升隱患排查、風險控制、預警交流的能力,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放心消費環境。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協調聯動、綜合施治”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內部協同工作辦法,做到職責分工明確、組織程序清晰、處置質量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局食品抽檢處職責:
(一)督促指導全省開展核查處置工作,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省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填報信息的審核;
(二)受理省局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抽檢結果復檢和異議申請,視情牽頭組織異議會審;
(三)負責公布國家總局督辦的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任務信息;
(四)負責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公示;
(五)定期收集、匯總、分析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及時通報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配合食品相關處室開展風險隱患調查、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六)負責嬰幼兒配方奶粉的信息收集,跟蹤、督辦核查處置工作進程。
(七)配合法規處做好案卷評查工作,協助抽取相關案件并派員參加評查。
第七條 省局食品生產處、流通處和餐飲處職責
(一)針對各自監管環節,指導市、縣(市、區)局開展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和監督檢查;
(二)對省內食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抽檢不合格,或同一年內多批次抽檢不合格的,組織問題調查和監督檢查;
(三)協同食品抽檢處做好不合格食品企業異議的分析研判;
(四)協同執法稽查處指導重大不合格食品案件查處;
(五)組織開展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
第八條 省局法規處、執法稽查處職責
(一)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抽檢不合格食品案件的辦理;
(二)法規處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工作,嚴格審核法律適用、裁量權行使等問題。組織案卷評查時抽取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承辦的食品抽檢不合格行政處罰案件,食品抽檢處、執法稽查處配合法規處做好案卷評查工作。對普遍性、共同性的問題,出臺行政執法指導意見,對已辦案件,發現有執法程序、法律適用錯誤,自由裁量不當等情況的,進行執法監督,予以糾正。
(三)執法稽查處負責指導對各地食品案件的查處,做好案件的行刑銜接工作。
第九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級核查處置以及信息發布,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市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填報信息的審核。
(二)負責全市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處置審核、核查考核以及信息匯總工作;
(三)受理市局或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抽檢結果復檢和異議申請,視情牽頭組織異議會審;
(四)組織實施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交辦、督辦的不合格食品報告領取、任務分派、信息審核以及核查上報;
(五)組織開展市局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分析。
第十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報告領取、任務分派、協調推進、處置審核、核查考核以及信息匯總工作;
(二)承擔本局組織的食品抽檢的復檢、異議受理與處理;
(三)組織開展涉及轄區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
(四)組織開展本局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分析。
(五)區縣局各部門職能分工可參照市局。
第十一條 風險預警中心和縣(市、區)綜合治理中心職責
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對于抽檢連續出現2次(含)以上不合格或稽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難以查明不合格原因的,由縣(市、區)綜合治理中心組織開展原因分析;縣(市、區)難以排查的,由市級風險預警中心組織開展原因分析,或上報省級風險預警中心。
第三章 聯動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核查處置工作應按照職責分工,實行“清單制+責任制+銷號制”管理,做到 “五個到位”(產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本級、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及省級(不含省轉移)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屬地執法辦案部門(含鄉鎮、街道)應統一由屬地縣局執法部門報市局執法部門審核后,由市局抽檢職能處室書面上報省局食品抽檢處:
(一)辦案部門擬做出不予立案、擬警告、僅處以沒收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等情形或不予處罰等決定的,決定不予立案或下達處罰告知書、不予處罰決定書前;
(二)處罰告知書送達后,當事人提出聽證、陳述、申辯導致擬改變處罰,作出處罰決定前;
(三)做出處罰決定后,因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處罰決定撤銷、更改的,在重新做出行政決定前。
第十四條 對經營環節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原則上至少要上溯一級,上級銷售者屬于本轄區本部門管轄的,應查明原因并消除隱患,并將對上級銷售者的核查處置情況填入系統;不屬于本轄區或本部門的,應當及時將追溯信息移送或通報相關地區與部門。
經營者在抽檢過程中未提供票據等證明進貨來源的,在核查處置過程中需進行詢問和追溯,但被抽檢主體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中斷上溯,由被抽檢主體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對市場監管總局本級、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及省級(含省轉移)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生產經營屬于同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由縣(市、區)局落實“五個到位”;生產經營兩個環節屬同一市域內(含同縣域)的,市局系統審核時,對縣(市、區)局落實“五個到位”情況進行審核,未處置到位的,應予以退回;生產經營兩個環節屬省內不同市域的,由省局系統審核時,對市、縣局落實“五個到位”情況進行審核,未處置到位的,應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和產品召回信息應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本級政府網站專欄面向社會公布。產品召回信息的公布,依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執行。
省局公布總局本級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市、縣(市、區)局公布中央轉移地方任務、省級抽檢任務和市、縣(市、區)本級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其他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由市、縣(市、區)局自行公布。
(一)及時公示。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抽檢出具檢驗報告的,應在12月31日之前公布完畢。抽檢不合格品種在通過異議期后,也應及時公示(除重要敏感信息外)。
(二)對食品抽檢結果依法提出異議或復檢的,一般在辦結后公布。提出復檢的不合格品種,只公示最終結果。
(三)成品糧等監督抽檢信息,公布程序要嚴格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四)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容易引起輿情炒作的食品抽檢信息,應當加強分析研判,可以請相關食品監管職能科室、承檢機構、食品安全專家、新聞媒體等參與審定后,做好輿情評估和應對預案,報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發布。
第十七條 通報和約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予以通報,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核查處置工作不力,致使不合格食品危害擴大,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核查處置工作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或企業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三)抽檢監測發現存在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未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
(四)食品安全風險控制不力,同一風險或不合格率較上一年度上升明顯的;
(五)需要通報、約談的其他情形。
具體約談實施程序按省食藥安辦《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約談和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06
聯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省市場監管局食品抽檢處
聯系電話:0571-89761523
電子郵箱:373705208@qq.com
附件: 《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聯動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聯動工作辦法
(202205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閉環管理工作,及時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提高核查處置工作質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市、縣四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主要明確省局相關處室,各級市場監管局在核查處置聯動中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和協同措施等。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監管、稽查執法(綜合執法)和法規等相關處(科)室,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包括但不僅限于:任務領取、報告送達、現場核查、產品控制、異議處理、原因排查、整改復查、行政處罰、案件移送、信息公布、案卷抽查等。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協同配合,有效防控系統性、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進一步提升隱患排查、風險控制、預警交流的能力,促進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放心消費環境。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依法依規、屬地管理、協調聯動、綜合施治”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內部協同工作辦法,做到職責分工明確、組織程序清晰、處置質量高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局食品抽檢處職責:
(一)督促指導全省開展核查處置工作,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省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填報信息的審核;
(二)受理省局或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抽檢結果復檢和異議申請,視情牽頭組織異議會審;
(三)負責公布國家總局督辦的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任務信息;
(四)負責省本級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公示;
(五)定期收集、匯總、分析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數據,及時通報可能存在區域性、系統性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配合食品相關處室開展風險隱患調查、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六)負責嬰幼兒配方奶粉的信息收集,跟蹤、督辦核查處置工作進程。
(七)配合法規處做好案卷評查工作,協助抽取相關案件并派員參加評查。
第七條 省局食品生產處、流通處和餐飲處職責
(一)針對各自監管環節,指導市、縣(市、區)局開展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和監督檢查;
(二)對省內食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抽檢不合格,或同一年內多批次抽檢不合格的,組織問題調查和監督檢查;
(三)協同食品抽檢處做好不合格食品企業異議的分析研判;
(四)協同執法稽查處指導重大不合格食品案件查處;
(五)組織開展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專項治理。
第八條 省局法規處、執法稽查處職責
(一)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抽檢不合格食品案件的辦理;
(二)法規處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工作,嚴格審核法律適用、裁量權行使等問題。組織案卷評查時抽取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承辦的食品抽檢不合格行政處罰案件,食品抽檢處、執法稽查處配合法規處做好案卷評查工作。對普遍性、共同性的問題,出臺行政執法指導意見,對已辦案件,發現有執法程序、法律適用錯誤,自由裁量不當等情況的,進行執法監督,予以糾正。
(三)執法稽查處負責指導對各地食品案件的查處,做好案件的行刑銜接工作。
第九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級核查處置以及信息發布,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市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填報信息的審核。
(二)負責全市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處置審核、核查考核以及信息匯總工作;
(三)受理市局或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抽檢結果復檢和異議申請,視情牽頭組織異議會審;
(四)組織實施上級市場監管部門交辦、督辦的不合格食品報告領取、任務分派、信息審核以及核查上報;
(五)組織開展市局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分析。
第十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報告領取、任務分派、協調推進、處置審核、核查考核以及信息匯總工作;
(二)承擔本局組織的食品抽檢的復檢、異議受理與處理;
(三)組織開展涉及轄區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
(四)組織開展本局風險監測問題食品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分析。
(五)區縣局各部門職能分工可參照市局。
第十一條 風險預警中心和縣(市、區)綜合治理中心職責
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對于抽檢連續出現2次(含)以上不合格或稽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難以查明不合格原因的,由縣(市、區)綜合治理中心組織開展原因分析;縣(市、區)難以排查的,由市級風險預警中心組織開展原因分析,或上報省級風險預警中心。
第三章 聯動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核查處置工作應按照職責分工,實行“清單制+責任制+銷號制”管理,做到 “五個到位”(產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實到位、行政處罰到位、信息公開到位)。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本級、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及省級(不含省轉移)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屬地執法辦案部門(含鄉鎮、街道)應統一由屬地縣局執法部門報市局執法部門審核后,由市局抽檢職能處室書面上報省局食品抽檢處:
(一)辦案部門擬做出不予立案、擬警告、僅處以沒收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等情形或不予處罰等決定的,決定不予立案或下達處罰告知書、不予處罰決定書前;
(二)處罰告知書送達后,當事人提出聽證、陳述、申辯導致擬改變處罰,作出處罰決定前;
(三)做出處罰決定后,因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處罰決定撤銷、更改的,在重新做出行政決定前。
第十四條 對經營環節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原則上至少要上溯一級,上級銷售者屬于本轄區本部門管轄的,應查明原因并消除隱患,并將對上級銷售者的核查處置情況填入系統;不屬于本轄區或本部門的,應當及時將追溯信息移送或通報相關地區與部門。
經營者在抽檢過程中未提供票據等證明進貨來源的,在核查處置過程中需進行詢問和追溯,但被抽檢主體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中斷上溯,由被抽檢主體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對市場監管總局本級、中央轉移支付地方及省級(含省轉移)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生產經營屬于同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由縣(市、區)局落實“五個到位”;生產經營兩個環節屬同一市域內(含同縣域)的,市局系統審核時,對縣(市、區)局落實“五個到位”情況進行審核,未處置到位的,應予以退回;生產經營兩個環節屬省內不同市域的,由省局系統審核時,對市、縣局落實“五個到位”情況進行審核,未處置到位的,應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和產品召回信息應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或本級政府網站專欄面向社會公布。產品召回信息的公布,依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執行。
省局公布總局本級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市、縣(市、區)局公布中央轉移地方任務、省級抽檢任務和市、縣(市、區)本級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其他任務涉及的核查處置信息由市、縣(市、區)局自行公布。
(一)及時公示。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抽檢出具檢驗報告的,應在12月31日之前公布完畢。抽檢不合格品種在通過異議期后,也應及時公示(除重要敏感信息外)。
(二)對食品抽檢結果依法提出異議或復檢的,一般在辦結后公布。提出復檢的不合格品種,只公示最終結果。
(三)成品糧等監督抽檢信息,公布程序要嚴格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四)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容易引起輿情炒作的食品抽檢信息,應當加強分析研判,可以請相關食品監管職能科室、承檢機構、食品安全專家、新聞媒體等參與審定后,做好輿情評估和應對預案,報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發布。
第十七條 通報和約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予以通報,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核查處置工作不力,致使不合格食品危害擴大,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核查處置工作不到位,出現監管盲區或企業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三)抽檢監測發現存在行業性、區域性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未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
(四)食品安全風險控制不力,同一風險或不合格率較上一年度上升明顯的;
(五)需要通報、約談的其他情形。
具體約談實施程序按省食藥安辦《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約談和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