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嬰兒奶嘴的亞硝胺限量標準"全文3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嬰兒奶嘴的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為 10 ppb 以下。
三、本標準定于1985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6&NID=113410.00&kw=&TY=19&sd=&ed=&total=45208&NCLID=&lsid=
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