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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嬰兒奶嘴的亞硝胺限量標準,自2013年8月20日實施

   2013-08-26 廈門WTO工作站387
核心提示:2013年8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嬰兒奶嘴的亞硝胺限量標準全文3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2013年8月2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嬰兒奶嘴的亞硝胺限量標準"全文3條;并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嬰兒奶嘴的亞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標準為 10 ppb 以下。

    三、本標準定于1985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6&NID=113410.00&kw=&TY=19&sd=&ed=&total=45208&NCLID=&lsid=



日期:2013-08-26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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