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幫助群眾解決消費糾紛,切實將“我為群眾辦實事”落實到日常工作中。現將部分食品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1年11月29日,市民郭女士在吳起縣某飯店吃出蟑螂,投訴至12315平臺。吳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操作間冷凍設施下有蟑螂,故當場責令該店停業整頓,維修墻體縫隙,徹底消滅蟑螂。并對該飯店衛生問題決定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罰款。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30元,消費者未要求商家作出賠償。
2021年4月20日,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李女士稱其在宜川縣某企業果庫儲存了紅富士蘋果9萬斤,因為庫存時間較長,出庫時發現蘋果出現虎皮(褐燙病),影響了蘋果銷售價格,與果庫經營者協商無果,于是投訴至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尋求幫助,并要求賠償3萬元損失。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對案情進行核查,發現投訴人投訴屬實。先后7次耐心溝通、調解,最后經營者承認了錯誤,免去李女士蘋果儲存費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2021年7月13日接投訴人稱其在延安某超市購買的3瓶歐麗薇蘭特級初榨橄欖油超過保質期限(生產日期:2019-11-20,包裝日期2019-6-25,保質期:24個月,保質期限以包裝日期起算,2021-6-24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寶塔區某調料批發門市經營的山野菜,經抽樣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抽檢不合格食品山野菜4箱、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5
2021年11月29日,市民郭女士在吳起縣某飯店吃出蟑螂,投訴至12315平臺。吳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操作間冷凍設施下有蟑螂,故當場責令該店停業整頓,維修墻體縫隙,徹底消滅蟑螂。并對該飯店衛生問題決定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罰款。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30元,消費者未要求商家作出賠償。
2021年4月20日,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李女士稱其在宜川縣某企業果庫儲存了紅富士蘋果9萬斤,因為庫存時間較長,出庫時發現蘋果出現虎皮(褐燙病),影響了蘋果銷售價格,與果庫經營者協商無果,于是投訴至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尋求幫助,并要求賠償3萬元損失。宜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對案情進行核查,發現投訴人投訴屬實。先后7次耐心溝通、調解,最后經營者承認了錯誤,免去李女士蘋果儲存費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2021年7月13日接投訴人稱其在延安某超市購買的3瓶歐麗薇蘭特級初榨橄欖油超過保質期限(生產日期:2019-11-20,包裝日期2019-6-25,保質期:24個月,保質期限以包裝日期起算,2021-6-24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寶塔區某調料批發門市經營的山野菜,經抽樣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抽檢不合格食品山野菜4箱、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