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綜合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7月,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其經銷的53度出口汾酒和45度老白汾酒,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構成經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本著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原則。依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商品和罰款17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堯都區***副食部違規經營食品案
2021年6月,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冰柜內存放有未標注生產日期的水蜜桃味飲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之規定,構成違規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規經營食品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教育培訓機構通過廣播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4月,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通過廣播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廣告語中含有“某某教育圓你大學夢,無需聯考,直接校考,某某教育讓你上本科,圓你大學夢”等內容,對升學作出保證承諾。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給予當事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移動專營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1年11月,大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的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其經營活動中存在販賣他人信息,獲取非法利益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之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及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無照經營案
2021年4月,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在未取得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在家中制售霍泉飲用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之規定,構成無證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相關設施、設備、原材料和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汾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夸大宣傳案
2021年3月,汾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活動檢查時發現,其網站上發布的“晉槐香復合槐蕾茶”廣告用語存在夸大宣傳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之規定,構成夸大、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商貿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1年5月,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宣傳彩頁上標有“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表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之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飯店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益案
2021年3月,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墻壁上張貼有“包間最低消費200元酒水除外”告知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之規定,構成了以包間費的方式變相設置最低消費額的違規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引人誤解宣傳案
2021年1月,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當事人在果維康銷售貨架上寫有“買三多一”字樣。經調查了解,其中“多一”的凈含量與“買三”的凈含量不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構成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果業合作社經銷不合格農資商品案
2020年9月,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中發現,當事人經銷的“好農嫂”牌農用微生物菌劑經相關檢測機構鑒定,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經銷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沒74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0
2021年7月,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其經銷的53度出口汾酒和45度老白汾酒,經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構成經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本著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原則。依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商品和罰款17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堯都區***副食部違規經營食品案
2021年6月,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冰柜內存放有未標注生產日期的水蜜桃味飲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之規定,構成違規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規經營食品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教育培訓機構通過廣播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4月,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通過廣播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廣告語中含有“某某教育圓你大學夢,無需聯考,直接校考,某某教育讓你上本科,圓你大學夢”等內容,對升學作出保證承諾。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給予當事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移動專營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1年11月,大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的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發現,其經營活動中存在販賣他人信息,獲取非法利益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之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及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無照經營案
2021年4月,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在未取得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在家中制售霍泉飲用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之規定,構成無證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相關設施、設備、原材料和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汾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夸大宣傳案
2021年3月,汾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活動檢查時發現,其網站上發布的“晉槐香復合槐蕾茶”廣告用語存在夸大宣傳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之規定,構成夸大、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商貿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1年5月,侯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宣傳彩頁上標有“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表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之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飯店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益案
2021年3月,襄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墻壁上張貼有“包間最低消費200元酒水除外”告知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之規定,構成了以包間費的方式變相設置最低消費額的違規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根據該辦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引人誤解宣傳案
2021年1月,洪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當事人在果維康銷售貨架上寫有“買三多一”字樣。經調查了解,其中“多一”的凈含量與“買三”的凈含量不符。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構成對商品或服務做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果業合作社經銷不合格農資商品案
2020年9月,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中發現,當事人經銷的“好農嫂”牌農用微生物菌劑經相關檢測機構鑒定,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經銷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該法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沒74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