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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增修訂頭孢洛寧等7種獸藥的最大殘留限量

   2013-05-23 廈門WTO工作站808
核心提示:2013年5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244號令,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訂要點如下: 一、 增訂頭

    2013年5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244號令,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訂要點如下:

    一、        增訂頭孢洛寧"Cephalonium"在牛乳的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強力霉素"Doxycycline,脫氧羥四環霉素"在牛、豬、家禽類、綿羊及山羊的肝、腎及脂;綿羊及山羊的肌肉等十七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恩拉霉素"Enramycin,恩霉素"在豬及雞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修訂氟苯噠唑"Flubendazole,氟苯并嘧唑氨基甲酸"在豬及家禽類的腎及脂;其它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伊維菌素"Ivermectin,愛滅蟲"在牛、豬、綿羊及山羊的肌肉及腎;綿羊及山羊的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刪除家禽類的殘留容許量。

    六、        增訂甲苯三嗪酮"Toltrazuril"在豬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訂維吉霉素"Virginiamycin,純霉素"在豬的肌肉、肝、腎及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日期:2013-05-23
 
地區: 臺灣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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