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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劉某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01-12 泰州姜堰法院微信號522
核心提示:2019年至2020年期間,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售賣的某保健食品含有西***,仍大批購進,并通過微信推廣、發展下線的方式,予以銷售,獲利數十萬余元,后案發。另查明,西***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間,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售賣的某保健食品含有西***,仍大批購進,并通過微信推廣、發展下線的方式,予以銷售,獲利數十萬余元,后案發。另查明,西***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結果
 
  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等人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遂判決劉某等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違禁品、扣押作案工具。宣判后,劉某等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銷售添加違禁原料食品的典型案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期待守法經營主體,保護合法經營行為,特別是食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僅不受保護,更要面臨刑事制裁。本案的裁判告誡產品生產、銷售者,應樹立守法經營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貪利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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