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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帶魚都可以叫“舟山帶魚”

   2022-01-12 舟山法院微信號916
核心提示:冬至前后,正是舟山帶魚最為肥美的季節,在大家享用美食的同時,有部分商家卻因侵害商標權被訴至法院。去年舟山中院陸續受理多起涉及“舟山帶魚”商標的知識產權案件。原告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系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被告均為在天貓開設店鋪并銷售帶魚段產品的商家。……(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舟山帶魚是舟山漁場四大經濟魚類之一,因其蛋白質豐富,營養價值高,并含有其他漁場帶魚沒有的DHA成分,在海內外備受歡迎,被稱為“世界上最好吃的帶魚”。
 
  冬至前后,正是舟山帶魚最為肥美的季節,在大家享用美食的同時,有部分商家卻因侵害商標權被訴至法院。
 
  去年舟山中院陸續受理多起涉及“舟山帶魚”商標的知識產權案件。原告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系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被告均為在天貓開設店鋪并銷售帶魚段產品的商家。
 
  目前已審結的6起案件中,其中5件因雙方和解、原告撤訴或調解結案,另1件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案情回顧
 
  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發現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天貓開設店鋪并銷售帶魚段產品,在商品名稱中突出使用了與“舟山帶魚”商標高度相似的文字。
 
  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認為 ,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商品宣傳銷售中使用與“舟山帶魚”注冊商標的近似的標識,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且所售產品產地并非舟山,因此其在產品銷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帶魚”是意圖搭乘“舟山帶魚”商標的知名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



 
  被告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辯稱 ,原告的商標包含圖案、文字、字母拼音等,其未使用過該整體商標,僅使用了“舟山”二字。“舟山帶魚”只是作為搜索輔助詞使用,只是為了強調帶魚本身。


  法院裁判
 
  被告在網店銷售的冷凍帶魚商品標題中使用“舟山帶魚”字樣,與原告商標的主要部分的漢字完全一致,“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即使被告沒有整體使用原告商標中的圖形或字母,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已構成商標近似使用。
 
  被告在所售的冷凍帶魚商品標題中設置關鍵詞“舟山帶魚”,使消費者可通過搜索“舟山帶魚”關鍵詞鏈接到被告商品,使相關公眾誤以為鏈接商品為舟山帶魚,對該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導致混淆。

  綜上,認定被告山東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最后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依法受到保護,違法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
 
  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是“舟山帶魚”地理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有權獨占地對使用“舟山帶魚”證明商標的商品進行監督和管理,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在同類注冊商品上使用“舟山帶魚”證明商標或與之近似的標識。
 
  “舟山帶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起到了指示產品來源自舟山特定海域,具有舟山帶魚特定品質的作用。判斷是否構成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應以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證明商標的產地或品質要求為標準。對于非產自浙江舟山海域的帶魚產品,商家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舟山帶魚”標識進行宣傳銷售。對于符合“舟山帶魚”證明商標使用要求的主體,應向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遞交使用申請,依程序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許可后方可使用。
 
  當前正是舟山帶魚的熱銷季,作為銷售商家,必須要強化法律意識,合法獲得授權,誠信開展經營,如果意圖“搭便車”“傍名牌”,最終只會成為知識產權侵權打擊的對象。
 
  來源:知產庭、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



日期:2022-01-12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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