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牛羊禽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牛羊禽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結合我省畜禽屠宰行業的實際情況,我局起草了《山東省牛羊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和《山東省家禽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方式及截止時間如下:
電子郵件:sdstzc @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1年11月15日;
聯系人:羅青青,聯系電話:0531-51788897。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10月9日
山東省牛羊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牛羊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牛羊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制定本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廠(場)的審查工作按本審查辦法執行。
第三條 牛羊集中屠宰廠(場)應當達到年屠宰量分別為:牛0.3萬頭、羊3萬只以上。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回執),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選址與環境
第四條 衛生防護距離符合《GB18078.1-2012 農副食品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屠宰及肉類加工業》及動物防疫要求。
第五條 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第六條 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第七條 廠(場)區內的道路應鋪設硬質材料。路面平整、易清洗、不積水。
第八條 廠(場)區應設有廢棄物、垃圾暫存或處理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或處理,避免對廠(場)區環境造成污染。廠(場)區內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第九條 廠(場)區內廁所應有沖水、洗手、防蠅等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潔。
第十條 廠(場)區內禁止飼養其他動物。
第三章 廠房和車間
第十一條 廠(場)區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活畜、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第十三條 活畜運輸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的消毒池,并配備活畜及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專門區域。
第十四條 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待宰間、隔離間、急宰間、屠宰間、實驗(化驗)室、官方獸醫室、化學品存放間、無害化處理間(暫存間)等功能區域布局與設施應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滿足生產作業、設備安裝維修、采光與通風要求。
第十六條 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第十八條 對于沒有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廠(場),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并配備無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設施。
第四章 設備與設施
第十九條 配備活畜清洗裝置、致昏設備、懸掛輸送機、接血槽、脫毛機(或剝皮機)、劈半設備等;有與屠宰數量相適應的頭、蹄、內臟存放設備,實行一畜一筐(籃、桶)。
第二十條 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條 設置同步檢驗裝置,對胴體和內臟實施同步檢驗,發現病變內臟和胴體及時剔除并做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內臟加工間布局合理,做到紅白內臟分開處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有病害牛羊或不合格肉品專用軌道及密閉不漏水的專用容器、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屠宰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供水管道和儲水設施應當采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制成。
第二十五條 廠區和生產車間排水體系暢通,地面不應積水,車間內排水流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不得設置污水排放明溝。生產廢水應集中處理,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車間入口處、衛生間及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設施。洗手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第二十七條 車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及時排除污染的空氣和水蒸氣。空氣流動方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第二十八條 車間內應有適宜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照明光澤不應改變加工物本色,亮度滿足檢疫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應建有與屠宰能力、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相適應的產品貯存庫,庫內溫度、濕度控制應當達到產品貯存要求,應當保持清潔、整齊、通風,有防霉、防鼠、防蟲等設施。
第五章 檢疫檢驗
第三十條 應設有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實驗室,微生物實驗室與理化實驗室分開,應當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必要的檢測設備。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應具備致病微生物、獸藥殘留、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劑以及水分的檢測能力,委托社會檢驗機構承擔檢測工作的,該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二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取得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檢驗人員。
第三十三條 應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應當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檢疫和辦公設備。
第六章 人員配備
第三十四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和屠宰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第三十五條 所有與生產有關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六條 配備3名以上獸醫衛生檢驗員。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入場登記查驗、停食靜養、“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屠宰車間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質檢驗管理、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無害化處理、生產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懸掛牛羊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標識。
第三十九條 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配備網絡、電腦和打印機等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的相關設施設備。
山東省家禽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家禽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家禽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制定本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家禽屠宰廠(場)的審查工作按本審查辦法執行。
第三條 家禽集中屠宰廠(場)應當達到年屠宰量分別為:雞鴨1000萬羽、鵝100萬羽以上。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選址與環境
第四條 衛生防護距離符合《GB18078.1-2012 農副食品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屠宰及肉類加工業》及動物防疫要求。
第五條 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第六條 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第七條 廠(場)區內的道路應鋪設硬質材料。路面平整、易清洗、不積水。
第八條 廠(場)區應設有廢棄物、垃圾暫存或處理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或處理,避免對廠(場)區環境造成污染。廠(場)區內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第九條 廠(場)區內廁所應有沖水、洗手、防蠅等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潔。
第十條 廠(場)區內禁止飼養其他動物。
第三章 廠房和車間
第十一條 廠(場)區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活禽、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第十三條 活禽運輸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的消毒池,并配備活禽及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專門區域。
第十四條 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待宰間、隔離間、急宰間、屠宰間、實驗(化驗)室、官方獸醫室、化學品存放間、無害化處理間(暫存間)等功能區域布局與設施應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滿足生產作業、設備安裝維修、采光與通風要求。
第十六條 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第十八條 對于沒有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廠(場),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并配備無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設施。
第四章 設備與設施
第十九條 配備活畜清洗裝置、致昏設備、懸掛輸送機、瀝血線、燙毛設備、脫毛機、遇冷機設備等;有與屠宰數量相適應的頭、爪、內臟存放設備。
第二十條 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條 配備適宜的掏膛生產線和操作器具,內臟摘除應避免損傷消化道內容物污染胴體。在掏膛后應配備適宜的胴體沖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內臟加工間布局合理,做到臟、凈內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屠宰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供水管道和儲水設施應當采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制成。
第二十四條 廠區和生產車間排水體系暢通,地面不應積水,車間內排水流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不得設置污水排放明溝。生產廢水應集中處理,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車間入口處、衛生間及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設施。洗手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第二十六條 車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及時排除污染的空氣和水蒸氣。空氣流動方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第二十七條 車間內應有適宜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照明光澤不應改變加工物本色,亮度滿足檢疫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應建有與屠宰能力、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相適應的產品貯存庫,庫內溫度、濕度控制應當達到產品貯存要求,應當保持清潔、整齊、通風,有防霉、防鼠、防蟲等設施。
第五章 檢疫檢驗
第二十九條 應設有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實驗室,微生物實驗室與理化實驗室分開,應當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必要的檢測設備。
第三十條 實驗室應具備致病微生物、獸藥殘留、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劑以及水分的檢測能力,委托社會檢驗機構承擔檢測工作的,該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一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取得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檢驗人員。
第三十二條 應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應當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檢疫和辦公設備。
第六章 人員配備
第三十三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和屠宰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第三十四條 所有與生產有關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五條 配備3名以上獸醫衛生檢驗員。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入場登記查驗、停食靜養、屠宰車間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質檢驗管理、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無害化處理、生產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懸掛家禽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標識。
第三十八條 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配備網絡、電腦和打印機等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的相關設施設備。
日期:2021-10-11
為提高牛羊禽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牛羊禽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結合我省畜禽屠宰行業的實際情況,我局起草了《山東省牛羊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和《山東省家禽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方式及截止時間如下:
電子郵件:sdstzc @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1年11月15日;
聯系人:羅青青,聯系電話:0531-51788897。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1年10月9日
山東省牛羊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牛羊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牛羊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制定本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廠(場)的審查工作按本審查辦法執行。
第三條 牛羊集中屠宰廠(場)應當達到年屠宰量分別為:牛0.3萬頭、羊3萬只以上。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回執),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選址與環境
第四條 衛生防護距離符合《GB18078.1-2012 農副食品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屠宰及肉類加工業》及動物防疫要求。
第五條 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第六條 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第七條 廠(場)區內的道路應鋪設硬質材料。路面平整、易清洗、不積水。
第八條 廠(場)區應設有廢棄物、垃圾暫存或處理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或處理,避免對廠(場)區環境造成污染。廠(場)區內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第九條 廠(場)區內廁所應有沖水、洗手、防蠅等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潔。
第十條 廠(場)區內禁止飼養其他動物。
第三章 廠房和車間
第十一條 廠(場)區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活畜、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第十三條 活畜運輸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的消毒池,并配備活畜及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專門區域。
第十四條 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待宰間、隔離間、急宰間、屠宰間、實驗(化驗)室、官方獸醫室、化學品存放間、無害化處理間(暫存間)等功能區域布局與設施應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滿足生產作業、設備安裝維修、采光與通風要求。
第十六條 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第十八條 對于沒有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廠(場),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并配備無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設施。
第四章 設備與設施
第十九條 配備活畜清洗裝置、致昏設備、懸掛輸送機、接血槽、脫毛機(或剝皮機)、劈半設備等;有與屠宰數量相適應的頭、蹄、內臟存放設備,實行一畜一筐(籃、桶)。
第二十條 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條 設置同步檢驗裝置,對胴體和內臟實施同步檢驗,發現病變內臟和胴體及時剔除并做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內臟加工間布局合理,做到紅白內臟分開處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有病害牛羊或不合格肉品專用軌道及密閉不漏水的專用容器、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屠宰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供水管道和儲水設施應當采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制成。
第二十五條 廠區和生產車間排水體系暢通,地面不應積水,車間內排水流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不得設置污水排放明溝。生產廢水應集中處理,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車間入口處、衛生間及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設施。洗手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第二十七條 車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及時排除污染的空氣和水蒸氣。空氣流動方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第二十八條 車間內應有適宜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照明光澤不應改變加工物本色,亮度滿足檢疫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應建有與屠宰能力、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相適應的產品貯存庫,庫內溫度、濕度控制應當達到產品貯存要求,應當保持清潔、整齊、通風,有防霉、防鼠、防蟲等設施。
第五章 檢疫檢驗
第三十條 應設有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實驗室,微生物實驗室與理化實驗室分開,應當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必要的檢測設備。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應具備致病微生物、獸藥殘留、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劑以及水分的檢測能力,委托社會檢驗機構承擔檢測工作的,該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二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取得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檢驗人員。
第三十三條 應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應當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檢疫和辦公設備。
第六章 人員配備
第三十四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和屠宰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第三十五條 所有與生產有關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六條 配備3名以上獸醫衛生檢驗員。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入場登記查驗、停食靜養、“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屠宰車間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質檢驗管理、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無害化處理、生產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懸掛牛羊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標識。
第三十九條 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配備網絡、電腦和打印機等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的相關設施設備。
山東省家禽集中屠宰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家禽屠宰水平,保證肉品質量,規范家禽集中屠宰廠(場)的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66號)規定要求,制定本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家禽屠宰廠(場)的審查工作按本審查辦法執行。
第三條 家禽集中屠宰廠(場)應當達到年屠宰量分別為:雞鴨1000萬羽、鵝100萬羽以上。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選址與環境
第四條 衛生防護距離符合《GB18078.1-2012 農副食品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屠宰及肉類加工業》及動物防疫要求。
第五條 廠區應遠離受污染的水體,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第六條 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第七條 廠(場)區內的道路應鋪設硬質材料。路面平整、易清洗、不積水。
第八條 廠(場)區應設有廢棄物、垃圾暫存或處理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或處理,避免對廠(場)區環境造成污染。廠(場)區內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第九條 廠(場)區內廁所應有沖水、洗手、防蠅等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潔。
第十條 廠(場)區內禁止飼養其他動物。
第三章 廠房和車間
第十一條 廠(場)區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活禽、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第十三條 活禽運輸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的消毒池,并配備活禽及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專門區域。
第十四條 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待宰間、隔離間、急宰間、屠宰間、實驗(化驗)室、官方獸醫室、化學品存放間、無害化處理間(暫存間)等功能區域布局與設施應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廠房與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具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滿足生產作業、設備安裝維修、采光與通風要求。
第十六條 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第十七條 屠宰車間及分割車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第十八條 對于沒有設立無害化處理間的屠宰廠(場),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無害化處理,并配備無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設施。
第四章 設備與設施
第十九條 配備活畜清洗裝置、致昏設備、懸掛輸送機、瀝血線、燙毛設備、脫毛機、遇冷機設備等;有與屠宰數量相適應的頭、爪、內臟存放設備。
第二十條 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第二十一條 配備適宜的掏膛生產線和操作器具,內臟摘除應避免損傷消化道內容物污染胴體。在掏膛后應配備適宜的胴體沖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內臟加工間布局合理,做到臟、凈內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屠宰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供水管道和儲水設施應當采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制成。
第二十四條 廠區和生產車間排水體系暢通,地面不應積水,車間內排水流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不得設置污水排放明溝。生產廢水應集中處理,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車間入口處、衛生間及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置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設施。洗手龍頭應為非手動開關,排水應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第二十六條 車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及時排除污染的空氣和水蒸氣。空氣流動方向應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第二十七條 車間內應有適宜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照明光澤不應改變加工物本色,亮度滿足檢疫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應建有與屠宰能力、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相適應的產品貯存庫,庫內溫度、濕度控制應當達到產品貯存要求,應當保持清潔、整齊、通風,有防霉、防鼠、防蟲等設施。
第五章 檢疫檢驗
第二十九條 應設有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實驗室,微生物實驗室與理化實驗室分開,應當配備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必要的檢測設備。
第三十條 實驗室應具備致病微生物、獸藥殘留、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劑以及水分的檢測能力,委托社會檢驗機構承擔檢測工作的,該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一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取得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檢驗人員。
第三十二條 應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應當配備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檢疫和辦公設備。
第六章 人員配備
第三十三條 應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和屠宰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
第三十四條 所有與生產有關的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五條 配備3名以上獸醫衛生檢驗員。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入場登記查驗、停食靜養、屠宰車間管理、清洗消毒、肉品品質檢驗管理、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無害化處理、生產設備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懸掛家禽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檢疫檢驗工序位置標識。
第三十八條 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配備網絡、電腦和打印機等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的相關設施設備。
日期: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