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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源市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案(以案釋法)

   2021-09-28 萬源市人民政府774
核心提示:2021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對萬源市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的生產車間內共有4名工作人員正在對蜂蜜進行生產包裝。其瓶蓋上標注的生產日期與實際生產日期不相吻合。執法人員當場對該食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對萬源市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的生產車間內共有4名工作人員正在對蜂蜜進行生產包裝。其瓶蓋上標注的生產日期與實際生產日期不相吻合。執法人員當場對該食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從農民手中收購原材料,原材料儲存在原料庫房內,根據市場需求量適時安排生產。生產時在灌裝車間灌裝時對產品包裝進行生產日期噴碼,最后進入成品庫房,該公司與四川樹信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送檢協議,為節約成本,將未送檢批次的產品生產日期噴碼標注為已送檢批次的日期,并出具已送檢批次的檢測報告。
 
  案情處理: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食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十)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物品和罰款10000元的處罰。
 
  宣傳意義:消費者在購物時普遍都有查看商品生產日期及檢驗合格證的習慣,假如有不良商家在生產日期及合格證上做手腳,那么消費者即使查看了生產日期和合格證,也不能保證自己所消費的食品是否安全。雖本案不是因為超過保質期來篡改生產日期,而是要跟檢驗批次相吻合而標注虛假的生產日期,但其行為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因本案件的違法物品并未流入市場,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當事人為節約成本,投機取巧,將未送檢的產品批次與已送檢產品的批次標注一致,本質上屬于主觀故意違法行為,喪失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底線。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對于標注虛假日期的行為嚴厲打擊,從而保障食品安全維護群眾健康。
 
  來源: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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