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委部署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聞令而動,以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精心組織,迅速出擊,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現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常德市安鄉縣安全鄉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2日晚,常德市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舉報,反映在該縣安全鄉朱某經營的餐館內消費鹵涼菜后腸胃出現問題。2021年3月3日上午,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朱某經營的餐館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發現其鹵汁及鹵菜制品感觀有異,立即封存鹵菜制品2千克、鹵藥汁包3千克,并聯系安鄉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民警共同取樣,委托其送檢。3月10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檢測出罌粟堿等成份。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3月11日,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安鄉縣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二、湖南某商業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8日,長沙市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中,發現湖南某商業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外觀霉變的臘魚塊和鰱魚塊,貨值金額807元,立即予以封存送檢。經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中色澤、滋味、氣味、狀態不符合標準要求”。湖南某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2021年5月28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5000元。
三、常德市臨澧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1日,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臨澧縣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飲品。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當事人店內待銷售的9瓶乳酸菌飲品(凈含量200ml、生產日期:20200702DV,保質期:7個月)、72瓶乳酸菌飲品(凈含量100ml、生產日期:20200709CY3,保質期:7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已銷售10瓶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凈含量200ml),銷售金額4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2021年3月10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凈含量200ml )9瓶、乳酸菌(凈含量100ml)72瓶;2、沒收違法所得7元;3、罰款55000元。
四、益陽市桃江縣桃花江鎮江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臘制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在農村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中,接到江某在桃江縣桃花江鎮近桃路20號無證生產加工熏制臘豬頭皮和臘鴨的舉報。經調查,江某于2021年3月2日起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加工臘制食品,至4月7日案發時止,利用108.25kg原材料豬頭皮陸續生產出成品熏制臘豬頭皮100kg,已銷售17.1kg;利用10只原材料凍鴨生產出成品熏制臘鴨10只,已銷售4只。江某無證生產食品貨值金額共計9520.35元,違法所得106.6元。江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江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臘豬頭皮82.9kg、臘鴨6只(4.25kg)、原材料豬頭皮251.75kg、雪天加碘精制鹽2袋及用于腌制涉案食品的工具;2、沒收違法所得106.6元;3、罰款50000元。
五、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某醫院食堂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1年4月9日,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對雨湖區鶴嶺鎮某醫院食堂檢查,發現該食堂冰柜內存放“六和”雞翅尖2千克,生產日期2020年2月21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六和雞翅尖”2千克;2、罰款30000元。
六、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案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活動。經調查,在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李某自2021年1月20日起租賃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一出租房作為加工場地生產豆制品,加工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等三種豆制品。截至3月9日案發時,李某共計生產銷售白香干940斤,水豆腐429盒(16塊/盒),油豆腐568斤,貨值金額共計9092元,違法所得3079元。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100斤白豆腐干成品、24盒水豆腐成品;2.沒收違法所得3079元;3.罰款21921元。(供稿: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1-09-03
一、常德市安鄉縣安全鄉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2日晚,常德市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舉報,反映在該縣安全鄉朱某經營的餐館內消費鹵涼菜后腸胃出現問題。2021年3月3日上午,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朱某經營的餐館現場檢查,在經營場所發現其鹵汁及鹵菜制品感觀有異,立即封存鹵菜制品2千克、鹵藥汁包3千克,并聯系安鄉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民警共同取樣,委托其送檢。3月10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檢測出罌粟堿等成份。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3月11日,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安鄉縣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二、湖南某商業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8日,長沙市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中,發現湖南某商業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外觀霉變的臘魚塊和鰱魚塊,貨值金額807元,立即予以封存送檢。經抽樣檢測,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中色澤、滋味、氣味、狀態不符合標準要求”。湖南某有限公司瀏陽洞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2021年5月28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5000元。
三、常德市臨澧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1日,常德市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臨澧縣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飲品。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當事人店內待銷售的9瓶乳酸菌飲品(凈含量200ml、生產日期:20200702DV,保質期:7個月)、72瓶乳酸菌飲品(凈含量100ml、生產日期:20200709CY3,保質期:7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已銷售10瓶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凈含量200ml),銷售金額4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2021年3月10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乳酸菌(凈含量200ml )9瓶、乳酸菌(凈含量100ml)72瓶;2、沒收違法所得7元;3、罰款55000元。
四、益陽市桃江縣桃花江鎮江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臘制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益陽市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在農村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中,接到江某在桃江縣桃花江鎮近桃路20號無證生產加工熏制臘豬頭皮和臘鴨的舉報。經調查,江某于2021年3月2日起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加工臘制食品,至4月7日案發時止,利用108.25kg原材料豬頭皮陸續生產出成品熏制臘豬頭皮100kg,已銷售17.1kg;利用10只原材料凍鴨生產出成品熏制臘鴨10只,已銷售4只。江某無證生產食品貨值金額共計9520.35元,違法所得106.6元。江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江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臘豬頭皮82.9kg、臘鴨6只(4.25kg)、原材料豬頭皮251.75kg、雪天加碘精制鹽2袋及用于腌制涉案食品的工具;2、沒收違法所得106.6元;3、罰款50000元。
五、湘潭市雨湖區鶴嶺鎮某醫院食堂經營過期食品案
2021年4月9日,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對雨湖區鶴嶺鎮某醫院食堂檢查,發現該食堂冰柜內存放“六和”雞翅尖2千克,生產日期2020年2月21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六和雞翅尖”2千克;2、罰款30000元。
六、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案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活動。經調查,在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李某自2021年1月20日起租賃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一出租房作為加工場地生產豆制品,加工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等三種豆制品。截至3月9日案發時,李某共計生產銷售白香干940斤,水豆腐429盒(16塊/盒),油豆腐568斤,貨值金額共計9092元,違法所得3079元。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100斤白豆腐干成品、24盒水豆腐成品;2.沒收違法所得3079元;3.罰款21921元。(供稿: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