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要求,我局起草了《關于開展特殊食品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7月31日前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發送至:teshichu@scjgj.beijing.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關于開展特殊食品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特殊食品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文件相關要求,將特殊食品銷售納入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工作中,現就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辦理方式
1、擬銷售特殊食品,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可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設立登記。在符合《營業執照》設立條件的同時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在經營范圍中選擇“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一項或多項,并填報需備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1),仔細閱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詳見附件2),無需提供其他備案材料即可完成備案。取得營業執照后可根據記載的范圍開展銷售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擬銷售特殊食品,已取得營業執照但無“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經營范圍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 可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根據經營者實際情況在經營范圍中選擇“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的一項或多項,并填報需備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1),并仔細閱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詳見附件2),無需提供其他備案材料即可完成備案。取得營業執照后可根據記載的范圍開展銷售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3、于本通告實施之前已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包含“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一項或多項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即日起可根據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特殊食品經營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4、擬銷售特殊食品,同時擬銷售散裝食品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小餐飲店開辦者),應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根據經營者實際情況選擇“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項目提出申請,經現場核查符合散裝食品條件的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即可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5、餐飲服務提供者已經取得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可直接經營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包括特殊食品銷售),無需單獨申請許可或備案。
6、擬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即不屬于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登記有“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即可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7、已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的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未變更,僅備案信息變化(如報告外設倉庫、報告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變更經營場所信息等)的,可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過“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修改”、“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報告”、“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報告”入口,修改特殊食品備案信息。
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特殊食品經營者,許可證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可登陸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增加經營范圍“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 中一項或多項,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到期、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的,應當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注銷已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登陸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備案的具體方式可參照本通告第一部分。
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核減“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全部內容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食品經營備案自動失效。
四、本通告自2021年7月XXX日起實施。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補辦、延續申請。
附件:
1.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
2.《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
附件1
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
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填寫說明
一、注意事項
1.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申請辦理備案事項的,無需重復填寫此表。
2.新設立的主體無需填寫“主體名稱”、“住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企業備案后,食品經營場所、外設倉庫或自動售賣設備放置地點變化的,可以登陸“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務登錄,通過“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修改”、“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報告” 或“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報告”入口進行填報。
二、名詞解釋
1.住所:應與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內容保持一致。
2.經營場所:填寫經營者實施預包裝食品銷售行為的實際地點。
3.食品經營區域面積:指經營者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內銷售食品的區域面積,不包括家電、服裝、日用百貨等非食品區域面積。
4.商場超市:經營場所內采取統一管理、集中收銀、分區銷售食品、日用品、服裝等,以零售為主,食品經營區域面積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經營場所內采取收銀臺統一結算,銷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顯的統一連鎖品牌形象,以零售為主,食品經營區域面積小于200 m2。
6.食雜店:經營場所內以零售日用品、休閑食品為主,無明顯品牌形象,非連鎖,食品經營區域面積小于200 m2。
7.食品貿易商:經營場所主要為辦公場所,主要業務為向其他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
8.食品自動售貨銷售:經營場所主要為辦公場所,主要業務為通過在其他場所如商超、學校、醫院等設置自動售貨機零售食品。
9.網絡食品銷售商:經營者無實體門店,主要業務為通過互聯網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凍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凍結點以上條件下儲運及銷售的食品;冷凍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條件下儲運及銷售的食品。
11.外設倉庫:經營者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外自有或者租賃的用于貯存其所銷售的食品的場所。
12.連鎖經營:店面有明顯的統一品牌形象,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使用同一商號的若干店鋪,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或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組織形式。
13.直營:由連鎖企業總部投資開設開在總部統一管理下經營的店鋪。
14.加盟:特許連鎖中,被特許人獲得特許人授權后,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建立的店鋪。
附件2
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
一、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
1.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預包裝食品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完善進貨查驗制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取并留存擬經營特殊食品的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擬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不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
2.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特殊食品銷售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3.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4.保健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專區(專柜),距離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二、特殊食品經營者需注意的情況
1.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保健食品。
2.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在經營場所及其周邊,通過發放、張貼、懸掛虛假宣傳資料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
3.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發布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針對0至12個月的嬰兒所用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廣告。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其他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
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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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開展特殊食品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特殊食品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文件相關要求,將特殊食品銷售納入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工作中,現就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辦理方式
1、擬銷售特殊食品,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可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設立登記。在符合《營業執照》設立條件的同時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在經營范圍中選擇“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一項或多項,并填報需備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1),仔細閱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詳見附件2),無需提供其他備案材料即可完成備案。取得營業執照后可根據記載的范圍開展銷售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擬銷售特殊食品,已取得營業執照但無“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經營范圍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 可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根據經營者實際情況在經營范圍中選擇“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的一項或多項,并填報需備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詳見附件1),并仔細閱讀《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詳見附件2),無需提供其他備案材料即可完成備案。取得營業執照后可根據記載的范圍開展銷售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3、于本通告實施之前已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包含“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中一項或多項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即日起可根據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特殊食品經營活動,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4、擬銷售特殊食品,同時擬銷售散裝食品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小餐飲店開辦者),應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根據經營者實際情況選擇“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項目提出申請,經現場核查符合散裝食品條件的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即可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5、餐飲服務提供者已經取得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可直接經營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包括特殊食品銷售),無需單獨申請許可或備案。
6、擬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即不屬于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不含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開辦者),《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登記有“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即可銷售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7、已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的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未變更,僅備案信息變化(如報告外設倉庫、報告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變更經營場所信息等)的,可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過“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修改”、“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報告”、“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報告”入口,修改特殊食品備案信息。
二、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特殊食品經營者,許可證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可登陸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增加經營范圍“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 中一項或多項,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到期、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的,應當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注銷已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登陸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辦理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備案的具體方式可參照本通告第一部分。
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核減“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全部內容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食品經營備案自動失效。
四、本通告自2021年7月XXX日起實施。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補辦、延續申請。
附件:
1.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
2.《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
附件1
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
主體名稱 | | ||||
住所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
企業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經營場所 | | ||||
食品經營區域面積 (平方米) | | ||||
經營形式 | 商場超市□ 便利店□ 食雜店□ 食品貿易商□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 □ 網絡食品銷售商□ | ||||
經營項目 | 預包裝食品□ 保健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嬰幼兒配方乳粉□ 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 ||||
是否經營冷藏冷凍食品 | 是□ 否□ | ||||
經營場所是否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內 | 是□ 否□ | ||||
同時通過網絡經營 | 是□ 否□ | ||||
自動售賣 | 同時通過自動售賣設備銷售 | 是□ 否□ | |||
自動售賣設備放置地點 | | ||||
是否設置外設倉庫 | 是□ 否□ | ||||
外設倉庫 | 倉庫地址 | | |||
倉庫貯存條件 | 冷藏□ 冷凍□ 其它□ |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 | | ||||
連鎖經營 | 是否連鎖經營 | 是□ 否□ | |||
連鎖品牌 | | ||||
連鎖方式 | 直營□ 加盟□ | ||||
總部名稱 | | ||||
總部聯系人 | | ||||
總部聯系電話 | |
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信息采集表填寫說明
一、注意事項
1.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臺申請辦理備案事項的,無需重復填寫此表。
2.新設立的主體無需填寫“主體名稱”、“住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企業備案后,食品經營場所、外設倉庫或自動售賣設備放置地點變化的,可以登陸“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務登錄,通過“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修改”、“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報告” 或“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點位信息報告”入口進行填報。
二、名詞解釋
1.住所:應與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內容保持一致。
2.經營場所:填寫經營者實施預包裝食品銷售行為的實際地點。
3.食品經營區域面積:指經營者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內銷售食品的區域面積,不包括家電、服裝、日用百貨等非食品區域面積。
4.商場超市:經營場所內采取統一管理、集中收銀、分區銷售食品、日用品、服裝等,以零售為主,食品經營區域面積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經營場所內采取收銀臺統一結算,銷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顯的統一連鎖品牌形象,以零售為主,食品經營區域面積小于200 m2。
6.食雜店:經營場所內以零售日用品、休閑食品為主,無明顯品牌形象,非連鎖,食品經營區域面積小于200 m2。
7.食品貿易商:經營場所主要為辦公場所,主要業務為向其他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
8.食品自動售貨銷售:經營場所主要為辦公場所,主要業務為通過在其他場所如商超、學校、醫院等設置自動售貨機零售食品。
9.網絡食品銷售商:經營者無實體門店,主要業務為通過互聯網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凍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凍結點以上條件下儲運及銷售的食品;冷凍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條件下儲運及銷售的食品。
11.外設倉庫:經營者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外自有或者租賃的用于貯存其所銷售的食品的場所。
12.連鎖經營:店面有明顯的統一品牌形象,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使用同一商號的若干店鋪,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或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組織形式。
13.直營:由連鎖企業總部投資開設開在總部統一管理下經營的店鋪。
14.加盟:特許連鎖中,被特許人獲得特許人授權后,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建立的店鋪。
附件2
特殊食品經營備案告知書
一、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
1.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預包裝食品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完善進貨查驗制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取并留存擬經營特殊食品的批準證明文件以及擬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不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
2.特殊食品經營者應在特殊食品銷售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3.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4.保健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專區(專柜),距離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二、特殊食品經營者需注意的情況
1.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保健食品。
2.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在經營場所及其周邊,通過發放、張貼、懸掛虛假宣傳資料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
3.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發布未經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針對0至12個月的嬰兒所用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廣告。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其他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
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