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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1年第13期)

   2021-04-3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33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鹽、食用農產品等25類食品925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00批次、不合格25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微生物污染、重金屬污染、生物毒素超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平陽縣謝作洋食品店銷售的散裝白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溫州好又多百貨有限公司蒼南分店銷售的標稱湖北紅日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豆豆香(醬腌菜),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與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湖北紅日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湖北紅日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
 
  (三)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福興食品加工店生產的年糕,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瑞安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制的油條,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瑞安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余姚市楊維鋼酒類經營部銷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舟山市新城錢錢面條店銷售的年糕,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衢州市柯城欣林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蕭山富利康蔬菜制品廠生產的五香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八)蒼南縣靈溪鎮八得香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香酥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九)浙江百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黑果腺肋花楸(發酵果蔬汁飲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浙江百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判定依據提出異議,經核查對該異議不予認可。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浙江友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溫州醫科大學杏園食堂購進的豬前腿肉,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溫州醫科大學餐飲中心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臺州市椒江區萬濟池菜市場徐鵬鴻攤位銷售的鴨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黃龍農貿市場溫州市鹿城區黃龍秀仁活鮮店銷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永康市新春蔬菜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溫州多祥來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寧海縣其達食品廠生產的純手工蛋卷,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麗水市周君英糧油店銷售的標稱寧波大江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菜籽油,溶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寧波大江糧油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臺州市路橋洋葉菜市場周麗芹攤位銷售的臘腸,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臺州市黃巖區環城南路1號(副食品市場內)個體工商戶盧昌嚴攤位銷售的標稱合肥寶大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雪花酥(芝麻味),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寶大祥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四、微生物污染
 
  (一)溫嶺市太平興華面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飲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嘉興市經開長水街道清龍泉飲用水店銷售的標稱德清龍吟山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山泉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寧波市北侖區新碶壹站桶裝飲用水店銷售的標稱寧波市鎮海天龍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五、重金屬污染
 
  (一)臺州市椒江久有蔬菜批發商行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舟山市定海區海龍農貿市場鄔紅華攤位銷售的蝦蛄,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衢州雙發農貿市場胡祥明攤位銷售的蝦蛄,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六、生物毒素超標
 
  舟山市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花生,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舟山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嘉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430
 
  3.食品抽檢合格—20210430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日期:2021-04-30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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