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39號
當事人:天津市南開區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04600266395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經營者:周永盛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2021年2月24日,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于當天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津市監執責改〔2021〕6號),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3月1日前改正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違法行為。
2021年3月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仍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餐飲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南開區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3.整改報告、整改后照片。
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3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規定。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無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給予中間幅度處罰。
依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日期:2021-04-08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39號
當事人:天津市南開區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04600266395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經營者:周永盛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221號
2021年2月24日,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于當天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津市監執責改〔2021〕6號),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3月1日前改正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違法行為。
2021年3月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仍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餐飲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南開區周永盛涮羊肉店(周永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3.整改報告、整改后照片。
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3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規定。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無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給予中間幅度處罰。
依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4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