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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四十八號)

   2021-02-03 福建人大網381
核心提示:《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1日通過,現予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一、從事加工制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范佩戴清潔的口罩。
 
  餐飲經營主體應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本規定。
 
  前款所稱餐飲經營主體,是指飯店、賓館、有固定店鋪的小餐飲等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國家機關、學校和醫院等企事業單位食堂。
 
  二、餐飲經營主體應當落實本規定,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行業協會監督以及媒體輿論監督。
 
  用餐人員發現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提供證據。
 
  三、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十元罰款,對其他餐飲經營主體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1-02-03
 
地區: 福建
標簽: 服務 餐飲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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