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臺法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8月3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處理投訴舉報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法貝蒂紅葡萄酒”產品,酒精度4%vol未標示保質期。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孫某霞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登州街道登州市場內當事人經營的的韭菜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張某花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登州街道登州市場內當事人經營的的韭菜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蓬萊區登州鳳雷百貨批發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0年08月1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經營的部分產品超出保質期。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其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
5、蓬萊區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經營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甘草杏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6、芝罘區馬某某餐飲經營部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逾期未改案
2020年9月3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芝罘區馬某某餐飲經營部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9月11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2-23
2020年8月3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處理投訴舉報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法貝蒂紅葡萄酒”產品,酒精度4%vol未標示保質期。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孫某霞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登州街道登州市場內當事人經營的的韭菜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張某花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12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區登州街道登州市場內當事人經營的的韭菜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蓬萊區登州鳳雷百貨批發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0年08月1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經營的部分產品超出保質期。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其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
5、蓬萊區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經營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甘草杏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6、芝罘區馬某某餐飲經營部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逾期未改案
2020年9月3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芝罘區馬某某餐飲經營部未按照規定實施進貨查驗,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9月11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