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能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主張免責——江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點】
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的,對其抗辯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簡要案情】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某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出售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江某在該網店購買30瓶維生素膠囊食品,共支付貨款8000元。根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規定,該維生素膠囊食品違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劑。江某遂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網店上出售的維生素膠囊食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起訴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進口食品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但這并不代表進口食品必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的相關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并不包括該維生素膠囊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行政主管部門已許可其在該進口食品上使用案涉添加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在配料中使用案涉食品添加劑,該進口食品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其銷售的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對該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故,對江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報道: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構成經營者“明知”——李某與某購物廣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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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經營未標明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經營者不能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主張免責——江某訴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介紹和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文字實錄)
日期:2020-12-09
【裁判要點】
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果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已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的,對其抗辯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簡要案情】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某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出售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江某在該網店購買30瓶維生素膠囊食品,共支付貨款8000元。根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規定,該維生素膠囊食品違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劑。江某遂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網店上出售的維生素膠囊食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起訴該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進口食品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但這并不代表進口食品必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關問題的復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的相關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并不包括該維生素膠囊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行政主管部門已許可其在該進口食品上使用案涉添加劑。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銷售的進口維生素膠囊食品在配料中使用案涉食品添加劑,該進口食品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其銷售的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提出免責抗辯,對該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故,對江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司法解釋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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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介紹和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文字實錄)
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