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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國家級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12號)

   2020-12-04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776
核心提示:在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肥城市浩涵茶店經營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抽樣單編號為G
在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肥城市浩涵茶店經營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抽樣單編號為GC20370000435733183;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金水城純香油,抽樣單編號為GC20370000435730894; 寧陽縣鶴山中心商場經營的黑芝麻香油,抽樣單編號為GC20370000435732226?,F將該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肥城市浩涵茶店(陳云)經營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


 ?。ㄒ唬┏闄z基本情況。


  在2020年7月27日國家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規格:100g(4gx25)/袋,生產日期:2019-08-10,標稱生產者:泰安市東興農業有限公司],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吡蟲啉、滅多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吡蟲啉標準指標≤0.5mg/kg,實測值為0.865mg/kg,滅多威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為1.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吡蟲啉、滅多威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供貨商為泰安市東興農業有限公司,當事人共購進20袋,進價78元/袋,售價98元/袋。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共銷售10袋,贈與朋友品嘗4袋,后召回(3袋+23小泡)并退回廠家(另案處理)。執法人員依法封存6袋。貨值金額1960元,違法所得200元。


  肥城市浩涵茶店(陳云)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 沒收已封存的茉莉花茶(玉劍飄香)6袋[規格:100g(4gx25)/袋,生產日期:2019-08-10,標稱生產者:泰安市東興農業有限公司];2. 沒收違法所得200元;3. 處罰款10000元。罰沒款合計102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魯泰市監罰字〔2020〕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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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肥城市浩涵茶店(陳云)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了整改。


  二、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金水城純香油


 ?。ㄒ唬┏闄z基本情況。在2020年4月26日開展的國家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金水城純香油(商標:金水城+圖形;標稱生產者: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規格型號:206ml/瓶;生產日期:2020-04-05),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47.8μg/kg)。


  (二)依法處罰情況。經查明,該單位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購進上述金水城純香油60瓶,銷售33瓶,扣押26瓶,自然損耗1瓶,進價8.5元/瓶,售價9.9元/瓶,貨值594元,違法所得46.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沒收不合格金水城純香油26瓶(規格型號:206ml/瓶;生產日期:2020-04-05);沒收違法所得46.2元;處罰款65000元;罰沒款合計65046.2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ㄈ┰蚺挪榧罢那闆r。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寧陽儒商新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了整改。


  三、寧陽縣鶴山中心商場經營的黑芝麻香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2020年7月1日開展的國家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黑芝麻香油(商標:世家合臣SHIJIAHECHEN+圖形商標;標稱生產者:莘縣世家合臣香油有限公司;規格型號:235ml/瓶;生產日期:2020-01-01),經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1.68×103μ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黑芝麻香油,供貨商為寧陽縣泗店鎮華旭調味品銷售部,購進數量10瓶,進價10.5元/瓶,售價12元/瓶,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食品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共計120元,違法所得共計15元。寧陽縣鶴山中心商場市主動發布召回公告,召回期間未能召回不合格產品。


  寧陽縣鶴山中心商場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 沒收違法所得15元;2. 罰款10000元。罰沒款合計1001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魯泰市監罰字〔2020〕116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按照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寧陽縣鶴山中心商場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日期:2020-12-04
 
地區: 山東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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