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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0年第48期)

   2020-12-0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0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罐頭、速凍食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罐頭、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保健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26類食品1109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085批次、不合格24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浙江駱駝九宇有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九宇抹茶,菌落總數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但不符合企業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杭州海潤泰合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嘉興多德福食品城紅樹林休閑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溫州金牛休閑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豬油渣(燒烤味),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金牛休閑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溫州金牛休閑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三)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拱墅世紀聯華超市有限公司莫干山路店銷售的標稱湖州良中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定勝糕(定升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嘉興市南湖區城西海波零食店銷售的標稱臨安市大華炒貨食品廠生產的碧根果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臨安市大華炒貨食品廠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臨安市大華炒貨食品廠生產的。


  (五)諸暨市月根食品廠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諸暨市月根食品廠生產的年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六)鄭州名陽齊川商貿有限公司在天貓(網店)銷售的標稱溫州市糕見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皮大月餅,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七)嘉興多德福食品城南吉北祥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山東思億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鮮蛋仔蛋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山東思億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對該異議不予認可。


  (八)紹興市上虞區崧廈舒彬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紹興上虞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四明源泉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衢州市東門菜市場(衢州市柯城蓮發冷凍水產經營部)銷售的黃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浙江省金華市蘭溪市云山街道黃龍洞農展中心一樓蔬菜交易區83號胡惠祥攤位銷售的沼蝦,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金華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上海海天下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鯧魚(冰鮮),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諸暨市老杜禽蛋經營部銷售的鵪鶉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諸暨市朱德禹禽蛋有限公司銷售的鴨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六)城關農貿市場泰順縣朱延信活魚經營部銷售的鯽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七)廣泰農貿綜合市場泰順縣孫冬嬌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余杭喬莫東路分公司銷售的香辣榨菜片,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仁皇山農貿市場湖州楊家埠鎮承剛副食品店銷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金華市金東區張肖青牛奶店銷售的標稱揭西縣盛華園食品廠生產的藍莓李果,莧菜紅、相同色澤著色劑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黃色系)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華樓菜市場龍泉市陳永平便利店銷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五)金華市婺城區悅華大酒店銷售的巧拌越式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桐廬縣城南街道宋家白酒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桐廬縣鐘山鄉深泉酒坊生產的苦蕎酒 固態發酵,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特易購商業(浙江)有限公司寧波鄞縣大道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連云港世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吉吉豆,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屬污染


  溫州市甌海梧田農貿市場榮松水產攤銷售的梭子蟹,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浙江匠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匠康源 茶葉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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