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經營單位嶗山區永加鑫隆超市。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8月13日,我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No:A2200224226101015C),嶗山區永加鑫隆超市經營的“駿廚小磨香油”(生產日期:2020-05-08,抽樣日期:2020-07-12),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證,當事人經營的駿廚小磨香油(該產品加工日期:2020-05-08,規格型號:185ml/瓶,抽樣日期:2020-07-12),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產品共進貨20瓶,被抽檢6瓶,零售14瓶。進貨價格8元/瓶,銷售價格9.5元/瓶。貨值金額:190元;違法所得:21元。當事人提供了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產許可證、銷售單、商品驗收單復印件、生產企業檢驗報告等進貨查驗材料,并說明了進貨來源。
(二)案件性質
嶗山區永加鑫隆超市涉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因當事人采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乙基麥芽酚可能因生產環節產生。整改情況:加強進貨查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我局已對供貨方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另案處理。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2日
日期:2020-10-19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8月13日,我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No:A2200224226101015C),嶗山區永加鑫隆超市經營的“駿廚小磨香油”(生產日期:2020-05-08,抽樣日期:2020-07-12),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證,當事人經營的駿廚小磨香油(該產品加工日期:2020-05-08,規格型號:185ml/瓶,抽樣日期:2020-07-12),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產品共進貨20瓶,被抽檢6瓶,零售14瓶。進貨價格8元/瓶,銷售價格9.5元/瓶。貨值金額:190元;違法所得:21元。當事人提供了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產許可證、銷售單、商品驗收單復印件、生產企業檢驗報告等進貨查驗材料,并說明了進貨來源。
(二)案件性質
嶗山區永加鑫隆超市涉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因當事人采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乙基麥芽酚可能因生產環節產生。整改情況:加強進貨查驗。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我局已對供貨方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另案處理。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2日
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