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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肉豆豉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

   2020-10-04 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577
核心提示:2020年6月2日,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工作安排,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工作人員對仙桃市
2020年6月2日,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工作安排,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工作人員對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依法進行了隨機抽樣送檢。2020年7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2020CJ01810”的《檢驗報告》,該批送檢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我局立即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8日生產了1000瓶襄江春牌牛肉豆豉,該批次牛肉豆豉外包裝標有:襄江春?牛肉豆豉,凈含量:200g,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見瓶蓋(2020/01/08),食用方法:開蓋即食,執行標準:GB2712等內容。截至2020年6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抽樣時,已銷售988瓶,售價為6元/瓶,抽樣基數為12瓶,抽取樣品9瓶,剩余3瓶該批次牛肉豆豉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已在其食堂食用,未對外銷售。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該批次牛肉豆豉生產成本核算數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持證于2020年7月6日向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2020CJ01810”的《檢驗報告》。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現場簽收了上述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異議。我局執法人員隨后對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該批次產品。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執法人員提供了被抽檢該批次牛肉豆豉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


  (二)產品控制情況。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該批次牛肉豆豉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于2020年7月8日向社會發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沒有產品被召回,也未收到因其不合格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情況報告。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況。我局在送達《檢驗報告》時,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發布《召回公告》,積極分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已形成了書面整改報告。


  (四)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使用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不得檢出的添加劑,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肉豆豉的違法行為。鑒于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生產、銷售記錄,積極進行整改,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召回,且本年度疫情、汛情對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造成較為嚴重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應對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如下處罰:對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牛肉豆豉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元,上繳國庫。


  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日期:2020-10-04
 
地區: 湖北 仙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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