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基于中歐地理標志貿易協定的簽訂分享了歐盟有關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要求,讓大家對歐盟地理標志官方標志及具體情況有了初步了解。雖然可能地理標志這個名詞我們并不陌生,但對于其在我國法律法規中的管理要求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本期,食品伙伴網將梳理相關法規要點,與您一起了解中國有關食品和農產品的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要求。
要了解中國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要求,就不得不提一下相關管理機構的演變,因為機構的改革重組也使目前這方面的管理工作發生了改變。
一、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演變
2020年4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統一地理標志認定的要求,同時也伴隨著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重組。將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因此,伴隨著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組建,形成了新的統一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辦法》規定: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志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那么目前市場上可能還在流通的地理標志都有哪些呢?
二、現階段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在《辦法》規定的過渡期結束之前,市場上流通產品的地理標志應該分為三類:分別由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詳見圖1)原國家質檢總局(詳見圖2)、和原農業部(詳見圖3)監管。
圖1 原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圖2 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及其比例說明
圖3 原農業部發布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
這三者的區別是什么?分別適用哪些產品呢?需要對照各主管部門頒發的法規文件來分析。
(1)原國家工商總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令第22號)中的地理標志適用于商品(包括服務),用作商品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的一種類型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圍。
(2)原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規定:……地理標志產品包括:(I)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II)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3)原農業部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中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從上述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實際可以發現:我國現有的地理標志保護是三套體系并行,但總體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不夠,分管部門對地理標志的注冊存在交叉,不可避免出現重復注冊和多重保護的現象,在監管上存在多重管理和重復執法等情況,因此很難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市場進行統一協調和規范。
那么,未來,在《辦法》所述的過渡期結束后,中國統一的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是什么樣的?又如何標注呢?
三、2020年12月31日后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辦法》明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的官方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標注要求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2)標志矢量圖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詳見圖4)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圖4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
《辦法》還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示方法進行了列舉說明,包括傳統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還可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綜合上述介紹,《辦法》并未明確取代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因此,未來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可能依然會伴隨產品的市場流通。隨著與歐盟等組織/國家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域的互認合作越來越深入和廣泛,地理標志作為全球通行的一種知識產權類別和地理標志將助推中國產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國與歐盟在農業方面的合作越來越廣泛,因此食品伙伴網下期將圍繞中歐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授權使用要求進行主題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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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9-26
要了解中國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要求,就不得不提一下相關管理機構的演變,因為機構的改革重組也使目前這方面的管理工作發生了改變。
一、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演變
2020年4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統一地理標志認定的要求,同時也伴隨著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重組。將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因此,伴隨著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組建,形成了新的統一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辦法》規定: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志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那么目前市場上可能還在流通的地理標志都有哪些呢?
二、現階段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在《辦法》規定的過渡期結束之前,市場上流通產品的地理標志應該分為三類:分別由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詳見圖1)原國家質檢總局(詳見圖2)、和原農業部(詳見圖3)監管。
圖1 原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圖2 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及其比例說明
圖3 原農業部發布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
這三者的區別是什么?分別適用哪些產品呢?需要對照各主管部門頒發的法規文件來分析。
(1)原國家工商總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令第22號)中的地理標志適用于商品(包括服務),用作商品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的一種類型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圍。
(2)原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規定:……地理標志產品包括:(I)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II)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3)原農業部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中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從上述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實際可以發現:我國現有的地理標志保護是三套體系并行,但總體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不夠,分管部門對地理標志的注冊存在交叉,不可避免出現重復注冊和多重保護的現象,在監管上存在多重管理和重復執法等情況,因此很難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市場進行統一協調和規范。
那么,未來,在《辦法》所述的過渡期結束后,中國統一的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是什么樣的?又如何標注呢?
三、2020年12月31日后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辦法》明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的官方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標注要求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2)標志矢量圖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詳見圖4)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圖4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
《辦法》還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示方法進行了列舉說明,包括傳統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還可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綜合上述介紹,《辦法》并未明確取代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因此,未來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可能依然會伴隨產品的市場流通。隨著與歐盟等組織/國家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域的互認合作越來越深入和廣泛,地理標志作為全球通行的一種知識產權類別和地理標志將助推中國產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國與歐盟在農業方面的合作越來越廣泛,因此食品伙伴網下期將圍繞中歐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授權使用要求進行主題分享,敬請期待。
相關報道: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I)——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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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