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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規發〔2020〕19號)

   2020-08-14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735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區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攤點,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攤點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辦理備案,領取食品小攤點備案卡。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無需申領食品小攤點備案卡。
 
  第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食品小攤點的備案情況和劃定的食品小攤點經營區域。
 
  第五條  備案部門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有條件的可以網上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食品小攤點經營者申請備案,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備案申請;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備案申請受理后,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符合備案要求的,備案部門應當當場發放食品小攤點備案卡;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1年。
 
  食品小攤點經營者可以向備案部門申請辦理臨時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3個月。
 
  第十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
 
  備案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備案部門重新申請備案,并向原備案部門交回原食品小攤點備案卡。
 
  第十一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補發的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編號不變,有效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十二條  食品小攤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張掛食品小攤點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攤點備案卡式樣。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的印制工作。
 
  第十四條  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編號由TD(“攤點”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設區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十五條  備案部門應當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備案的食品小攤點的現場巡查,督促其規范經營。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二)備案事項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
 
  (三)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是否建立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六)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衣帽、口罩、手套;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備案部門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食品小攤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需要收回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的,應當及時做出收回決定。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將無證經營食品小攤點的查處情況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經營店包括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店。
 
  食品小銷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面積30平方米以下,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150平方米以下、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經營者。
 
  第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區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工作,統一核查要求,統一證書格式。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實行“一址一證”,即在一個生產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當按照登記的食品品種、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登記受理場所公開登記程序、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格式文本和填報樣式等,方便登記申請人查閱。
 
  登記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有條件的可以網上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寧夏傳統食品特色、消費習慣和食品安全狀況,統一制定全區小作坊食品目錄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負面清單”。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申請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的,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登記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生產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店。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食品經營項目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食品小銷售店;經營項目以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
 
  食品經營項目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四)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營業態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登記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員,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現場核查的相關規定進行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報告上簽名或者蓋章。
 
  食品小銷售店經營登記實行申請人承諾制,不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符合條件的,登記管理部門當場或當日發放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
 
  第十四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以外,登記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放登記證,負責登記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全區統一的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式樣。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的印制、打印和發放等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應當記載生產經營者姓名、經營業態、生產經營項目、生產經營地址、有效期、編號、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發證日期和發證部門等內容。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編號規則為:食品小作坊由“Z”、食品小銷售店由“X”、小餐飲店由“C ”和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設區的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有效期內,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原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日內辦結。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原登記管理部門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的日期,有效期與原登記證一致。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向原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超過有效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申請延續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證原件。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生產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申明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原登記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當場或者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頒發新證,有效期自延續登記之日起計算,登記證編號不變。
 
  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向原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補發。補發的登記證,證書內容不變。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檔案,將辦理登記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登記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證發放、登記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登記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一條  登記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生產經營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



日期:2020-08-14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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