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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食品安全(案例三):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被罰款

   2020-07-28 山東市場監管微信號357
核心提示:  為加強市場監管普法宣傳,維護消費者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理和社會共治,在山東市場
   為加強市場監管普法宣傳,維護消費者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理和社會共治,在山東市場監管公眾號開設“市場監管 法宣在線”專欄。將圍繞公眾關切、社會熱點,對重點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對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說理。

  市場監管 法宣在線⑤——以案說法 食品安全

  案例三


  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


  和相關證明文件被罰款


  2019年3月31日,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橋北路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一批發部后院庫房內存放著準備銷售的某麻辣食品和手撕牛板筋等預包裝食品12箱。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李某出示以上食品的檢驗報告、進貨發票等相關資料,李某表示無法提供,至案發時李某已獲違法所得4050元。李某未能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提供檢驗報告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該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本案中,李某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違法行為,提供相關檢驗報告和食品合格證明,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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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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