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HACCP 體系獲證企業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匯總

   2013-04-09 38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HACCP 體系獲證企業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匯總違法行為執法依據可適用罰則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認證證書和認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HACCP 體系獲證企業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匯總
違法行為執法依據可適用罰則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 萬元以下罰款。
未通過認證,但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 萬元罰款。
非法買賣、轉讓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 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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