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中心任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寬進嚴管、簡政放權、便捷高效、規范統一的原則,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改革市場監管制度,進一步理清監管職責,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放寬準入,營造國內領先的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1.建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股東(發起人,下同)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出資情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繳足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除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外)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實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
1.精簡規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外,其他市場主體設立和經營項目許可審批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工商登記機關依據國家和省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對前置許可項目進行工商登記。(牽頭單位:市編辦、法制辦、工商局)
2.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市場主體憑相關材料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領并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
(三)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下同)登記改革。
1.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實行住所申報制,申請人申報住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工商登記機關不再審查住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是指申請人自有或租賃用途與規劃設計要求相符合的合法建筑的相關證明。工商登記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證明材料作為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房屋租賃證明(合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購買協議(網簽備案)、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房屋合法建設手續、房屋產權單位(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企業)證明、開發區管委會或市場管理機構證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村(居)委會證明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市場主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車庫或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市場主體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各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依法另行制定本轄區改變房屋用途的具體規定。(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
2.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且在同一縣(市、區或開發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農業種植基地、畜牧業養殖基地、生產車間和倉庫可不辦理登記或備案);增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市、區或開發區)域內或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允許物理分割地址或將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允許商務秘書類市場主體為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四)實行名稱登記改革。
1.簡化名稱預先核準程序。除需前置審批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外,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名稱登記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可一并辦理。加快開發市場主體名稱登記網上預先查重系統,為實施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創造條件。(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名稱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市場主體名稱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在設立后1年內變更企業名稱。(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五)實行經營范圍登記改革。
1.改革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工商登記機關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進行注冊登記。取消經營范圍中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經營期限的登記,改為“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改革其他經營項目登記。對其他經營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小類或者具體經營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登記類別,統一加注“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支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載明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和具體項目,工商登記機關參照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等通行用語予以登記。(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六)實行登記審批流程及年檢制度改革。
1.下放工商登記權限。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事權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允許縣(市)區工商登記機關對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登記注冊,支持縣(市)區工商部門在具備條件的工商所設立登記窗口受理公司制企業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照。(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推行登記流程便利化改革。規范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程序和事項,簡化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深入推行一般登記事項“一人審核制”、復雜登記事項“一審一核制”和重大疑難登記事項“集體審核制”,縮短辦理時限。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發照和公示,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全面推行部門聯合審批。在完善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按照統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辦理、統一發證(照)的要求,在各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對工商注冊登記、公章刻制備案、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辦理等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法制辦、工商局、公安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區政府)
4.改革年檢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登記機關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三、強化監管,保障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一)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工商登記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信息公示義務、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行為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均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三)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誰登記、誰抽查的原則,對已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登記機關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根據專項整治、舉報投訴、上級部署、部門抄告、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等情況,對特定市場主體進行重點核查。抽(核)查結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四)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管理。市場主體住所依法應當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市場主體存在上述問題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后住所發生變動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機關,由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的實際情況與工商登記不相符的,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處理。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依法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有關問題。(牽頭單位:市法制辦、法院、仲裁委、工商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
(五)加大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監管,大力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堅決打擊損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賄賂、限制競爭、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傳銷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商務局、公安局、物價局及有關部門)
(六)加快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理順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不須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對應獲審批但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工商登記機關發現市場主體擅自從事應獲審批但未經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案件協查移送機制,提高協同監管執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門與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監管新格局。(牽頭單位: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七)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管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工商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應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牽頭單位: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法制辦、工商局)
四、完善機制,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登記機關企業法人信息庫為基礎,有效整合、運用工商登記、行政審批、企業資信、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升級完善自身業務系統,加快與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等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系統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企業資信、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登記機關要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采取部門聯動響應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落實國家境外追償保障措施,將不履行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依法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資。(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商務局、安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三)發揮社會組織監督自律作用。有效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認真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支持仲裁機構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信用評級。(牽頭單位:市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司法局、法制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四)強化企業自我管理。支持市場主體健全自我管理機制,引導公司股東明確注冊資本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發揮章程、協議的約束作用,督促股東、投資人嚴格按章程、協議履行相關責任。(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充分認識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優化流程,強化監管,有效保障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制定配套制度,互相支持配合,強化推進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強化綜合服務。市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及相關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經費保障。市工商部門要加快建設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電子營業執照發放認證系統,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優化創新環境,保護各級改革創新積極性。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與改革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提高綜合服務效能。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改革,積極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保障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有關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委(門)對與本意見相關改革措施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非公司制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有專項規定外,參照本意見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中心任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寬進嚴管、簡政放權、便捷高效、規范統一的原則,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改革市場監管制度,進一步理清監管職責,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放寬準入,營造國內領先的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1.建立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股東(發起人,下同)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出資情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繳足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除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外)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實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
1.精簡規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外,其他市場主體設立和經營項目許可審批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工商登記機關依據國家和省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對前置許可項目進行工商登記。(牽頭單位:市編辦、法制辦、工商局)
2.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市場主體憑相關材料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領并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
(三)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下同)登記改革。
1.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實行住所申報制,申請人申報住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工商登記機關不再審查住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是指申請人自有或租賃用途與規劃設計要求相符合的合法建筑的相關證明。工商登記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證明材料作為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房屋租賃證明(合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購買協議(網簽備案)、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房屋合法建設手續、房屋產權單位(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企業)證明、開發區管委會或市場管理機構證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村(居)委會證明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市場主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車庫或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市場主體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憑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各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依法另行制定本轄區改變房屋用途的具體規定。(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
2.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且在同一縣(市、區或開發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農業種植基地、畜牧業養殖基地、生產車間和倉庫可不辦理登記或備案);增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市、區或開發區)域內或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允許物理分割地址或將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允許商務秘書類市場主體為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四)實行名稱登記改革。
1.簡化名稱預先核準程序。除需前置審批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外,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名稱登記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可一并辦理。加快開發市場主體名稱登記網上預先查重系統,為實施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創造條件。(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放寬名稱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市場主體名稱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在設立后1年內變更企業名稱。(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五)實行經營范圍登記改革。
1.改革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工商登記機關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進行注冊登記。取消經營范圍中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經營期限的登記,改為“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改革其他經營項目登記。對其他經營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小類或者具體經營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登記類別,統一加注“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支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載明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和具體項目,工商登記機關參照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等通行用語予以登記。(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六)實行登記審批流程及年檢制度改革。
1.下放工商登記權限。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事權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登記管轄。允許縣(市)區工商登記機關對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登記注冊,支持縣(市)區工商部門在具備條件的工商所設立登記窗口受理公司制企業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照。(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2.推行登記流程便利化改革。規范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程序和事項,簡化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深入推行一般登記事項“一人審核制”、復雜登記事項“一審一核制”和重大疑難登記事項“集體審核制”,縮短辦理時限。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發照和公示,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3.全面推行部門聯合審批。在完善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按照統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辦理、統一發證(照)的要求,在各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對工商注冊登記、公章刻制備案、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辦理等實行一個窗口集中受理,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法制辦、工商局、公安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區政府)
4.改革年檢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登記機關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三、強化監管,保障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一)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工商登記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信息公示義務、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行為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二)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均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三)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誰登記、誰抽查的原則,對已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登記機關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根據專項整治、舉報投訴、上級部署、部門抄告、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等情況,對特定市場主體進行重點核查。抽(核)查結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四)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管理。市場主體住所依法應當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市場主體存在上述問題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后住所發生變動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機關,由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的實際情況與工商登記不相符的,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處理。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依法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有關問題。(牽頭單位:市法制辦、法院、仲裁委、工商局及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濟南高新區管委會)
(五)加大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監管,大力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堅決打擊損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賄賂、限制競爭、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傳銷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商務局、公安局、物價局及有關部門)
(六)加快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理順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不須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對應獲審批但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工商登記機關發現市場主體擅自從事應獲審批但未經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案件協查移送機制,提高協同監管執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門與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監管新格局。(牽頭單位: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七)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管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工商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應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牽頭單位: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法制辦、工商局)
四、完善機制,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登記機關企業法人信息庫為基礎,有效整合、運用工商登記、行政審批、企業資信、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升級完善自身業務系統,加快與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等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系統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企業資信、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登記機關要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采取部門聯動響應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落實國家境外追償保障措施,將不履行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依法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資。(牽頭單位:市工商局、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商務局、安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三)發揮社會組織監督自律作用。有效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認真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支持仲裁機構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信用評級。(牽頭單位:市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司法局、法制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
(四)強化企業自我管理。支持市場主體健全自我管理機制,引導公司股東明確注冊資本認繳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發揮章程、協議的約束作用,督促股東、投資人嚴格按章程、協議履行相關責任。(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要充分認識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優化流程,強化監管,有效保障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任務,制定配套制度,互相支持配合,強化推進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二)強化綜合服務。市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及相關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經費保障。市工商部門要加快建設全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電子營業執照發放認證系統,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優化創新環境,保護各級改革創新積極性。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與改革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提高綜合服務效能。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改革,積極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保障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有關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委(門)對與本意見相關改革措施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非公司制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有專項規定外,參照本意見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