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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案終裁公告(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56號)

   2010-09-21 593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3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9年3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現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49990、38249099。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0年1月4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49990、38249099。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

  被調查產品名稱: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包括3種產品,即5'-肌苷酸二鈉、5'-鳥苷酸二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分別可簡稱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別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調查產品范圍不包括同屬于核苷酸類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類產品。

  產品種類:食品添加劑

  產品描述:(一)關于5'-肌苷酸二鈉。其分子式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學分子式為:C10H11N4Na2O8P),分子量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為392.17),結構式為

  (二)關于5'-鳥苷酸二鈉。其分子式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學分子式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為407.19),結構式為

  (三)關于呈味核苷酸二鈉(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當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間。
物理化學特征:IMP、GMP和I加G均為無色或白色的結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間;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幾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鮮劑,用于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高鮮度。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9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含2010年9月24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4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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